中国刑事再审启动理由之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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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刑事再审理由如何规定,直接关系到刑事再审程序能否启动,既涉及诉讼公正问题,又关乎法的安定性等问题。设置刑事再审启动理由就是对刑事诉讼领域诸多价值追求进行巧妙的平衡,使得刑事再审程序最大限度的合理化和正当化。一事不再理原则蕴含着对人权的高度尊重和对程序独立价值的追求,十分重视实体裁判的权威性和终局性。在引入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基础上,我们通过设置刑事再审的启动理由作为这一原则的例外,就能在法安定性和法公正性间寻找一种动态平衡。中国大陆刑事再审启动理由的立法存在诸多的缺陷,无论是立法体例还是具体条文都不尽人意。笔者认为,中国应参照德国和台湾地区的立法体例,用两个条文来规定刑事再审的启动理由,在法律条文中明确对再审启动理由按是否有利于被告人进行分别规定,并对“量刑畸重”的含义和“新证据”认定作明确的规定,同时对不利被告人的再审的启动条件作较为严格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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