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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关涉人们的生存和发展,作为人们需要的对象、社会发展的基础和动力,在人与人交往和社会活动中扮演者必不可少的重要的角色。同时也是人类社会进步和发展所必须面临的问题。随着我国改革的深入和社会的发展,利益也在向多元化发展。加之中国目前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社会结构基本形成,不同领域存在不同的利益主体,各个主体之间的势力程度不同,人们的权利意识增强,越来越的的利益主体站出来诉求自己的利益,利益相互冲突的现象就不可避免了。而且,一个没有冲突的社会是不存在的,没有冲突、没有竞争那么这个社会就是一个停滞的社会。既然冲突不可避免,又不能任由它无序的发展下去,最好的办法就是对利益冲突进行平衡。如何有效、合理的解决这些利益冲突直接关系到社会稳定和进步。解决利益冲突的方式有很多,有立法平衡、司法衡量、道德制约、个人的社会价值观的约束等等。而立法作为法律制度的源头,作为分配权利义务的手段,衡量人们行为的重要准则,理应充分发挥社会利益的分配功能和调控功能。但是笼统的谈立法总不能很明确的表达利益冲突究竟在立法中怎么发生和运行的,从1999到2009年,立法者历经十年才完成修订《邮政法》。修订过程中各界利益相关人反映、冲突不禁让人反思到:立法中的利益冲突是怎么发生的、伴随着什么问题?又为什么立法过程中的利益冲突平衡面临着很多的问题,立法在处理这些冲突的时候有没有一种最优的办法,来提高立法的效率和效益同时解决了冲突?以《邮政法》修订过程中的对利益冲突的平衡过程为例,通过对《邮政法》修订立法中的利益冲突的细致分析,从实例上来探求一种更好的利用二者关系,节约立法成本和时间的进路、平衡的方式,从而实现平衡利益冲突、社会秩序稳定、甚至法治是最终的目的。现代社会的立法不同于古代立法仅考虑单一的利益阶级主体需求,它需要在多元的相互冲突利益主体的利益诉求中去平衡,并且结合我国利益冲突的现状,寻找出立法中平衡利益冲突的问题和解决办法是本文的主要目的。立法中的利益平衡作为有效化解利益冲突的重要途径,虽然冲突一定程度上会伴随着立法的始终并阻碍社会秩序的稳定发展,但另一方面也会间接的促使立法去考虑更多人的需求,反映更多的民意,促使立法更加民主,完善。法律就是对不同的利益进行调和的产物,立法的过程就是一个对利益冲突进行评估、平衡的过程。但同时立法对利益冲突也有一定的反作用,在平衡冲突的时候也会产生新的冲突。利益冲突和立法就是一个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过程。利益是由个人、社会或者集团通过政治的、经济的、宗教的、道德的等方式的观点创造的,国家的法律制度并不创造利益,而立法作为法的产生的最初阶段要做的是通过规定权利义务的方式对利益的承认或者禁止。但是即使一个拥有大量立法权力的现代国家也不可能制定出有关每个人、每件事的法律。所以,在立法的过程中既然无法实现所有,至少要做到最多,要考虑到最大多数人的利益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