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国民政府时期行政法院土地案件的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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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制度是近代政治法制文明的体现,是一种有效的行政权力监督体制。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行政诉讼制度,吸收了国内外发展成果,代表了行政诉讼制度在近代中国的最高水平。因此,对南京国民政府时期设立的行政法院进行探讨,不仅可以丰富这一客观历史现象的研究体系,还可以为我国当代行政诉讼制度的改革提供新的思路。文章在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以土地案件作为研究重点,希望能从某一具体问题出发,对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行政诉讼体制进行更为深入的研究。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来论述:第一部分,南京国民政府时期行政法院土地案件裁判中的法律关系。南京国民政府时期,行政法院是土地案件审判权力的行使主体,以行政法院为中心,土地案件的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了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这是行政诉讼运行的基础。文章从主体、客体和内容三方面进行分析,认为法律赋予原告更多的诉讼权利,以平衡原告与被告的诉讼地位。第二部分,南京国民政府时期行政法院土地案件裁判的程序。文章从案件的受理,到审理和裁判,再到执行,纵向论述了土地案件的裁判所必需历经的程序,同时剖析其中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案件的受理范围、书面审理为主的案件审理方式、一审终审的结案原则和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制度,都成为制约南京国民政府行政诉讼制度推行的因素。第三部分,南京国民政府时期行政法院土地案件裁判的法律依据。土地法中有关土地所有权登记和土地征收方面的规定,以及行政法院形成的相关判例及其要旨,是南京国民政府时期行政法院裁判土地案件的重要依据。文章分土地管理和土地征收两个部分进行论述,最后指出行政法院案件裁判的法律依据,呈现出了多样性的特征。第四部分,南京国民政府时期行政法院土地案件裁判的司法实践。南京国民政府时期行政法院存续将近十六年时间,它在行政诉讼制度的推行上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是经过数据统计和相关案例分析,文章指出,行政法院对于土地案件的受理和案件裁判情况都不够理想,其司法实践存在缺陷。第五部分,南京国民政府时期行政法院土地案件裁判的反思。与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相比,我国当代的行政诉讼制度和土地司法实践也存在一些类似的问题,如受案范围狭窄、存在地区差异、胜诉率低等。南京国民政府时期行政法院在行政诉讼制度和司法实践中的经验和教训,对当代问题的解决具有启示意义。本文以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结合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的有关资料,在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系统分析了南京国民政府时期行政法院土地案件的裁判问题。在论述中,文章采取案例分析法、比较分析法、统计分析法等多种方法相结合的方式,希望能使论述更加生动并具有说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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