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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知识产权制度来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创作者的权利,是一个值得结合实践研究的问题。20世纪60年代,关于这个问题最早的讨论是有一些刚独立的非洲国家在争取确认其文化身份进而到政治身份的过程中发起的。多年来,唱片、广播、电视、电影技术的发展,使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商业化利用范围扩大到全球化的程度,但却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起源的社群的文化或经济利益缺乏合理的尊重与应有的重视,也没有任何商业利用的收入惠及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者。如今,互联网正逐渐的使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为基础的创作者们以非常廉价的成本在世界范围内传播其作品。旅游业的发展和消费者们对“原始艺术”日益增长的需求也促使民间文化艺术商业化的利用在形式和强度上都有了相当大的增长。我国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方面一直侧重于公权力的抢救和保护。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全球化的推动,借鉴国际中很多国家保户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经验,用知识产权法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减少政府的资金压力是一种不错的路径。民间文艺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主要是指通过知识产权制度,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合法权益创造者、促进传承与发展。包括语言文字、文学、科学、艺术、哲学、宗教、风俗、节日、传统知识、建筑艺术等的长期形成和传承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以及以创新作品或产品保护为基础的民族技术、建筑艺术和其他文化形式的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框架,包括根据民间文艺作品的特点而特制的新规,以及现行的知识产权制度体系。共同构成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与艺术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在现代经济社会的条件下,还涉及到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与艺术的发展与利用的权利主体、权利保护、保护期和利润分配等一系列问题。本文通过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和艺术作品典型侵权案例的分析,发现目前知识产权保护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不足,提出了立法、司法和执法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