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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声音的保存、传播、复制、克隆等技术手段也在不断提高,声音的使用范围日益扩大,它已经由一个单纯的交流工具发展成为商品化人格标识。合法保护声音权益愈发成为人们在现代法治社会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和追求的目标。但是,各类模仿秀、商业广告活动、娱乐节目中的整蛊丑化等利用声音的活动的产生,使得人们的声音权益面临着被侵害的危机,而法律却无法给予有效的保障。本文拟从分析声音权的概念和特征入手,得出声音权是一项由自然人享有的具有精神利益和经济利益双重属性的人格权。其次,通过价值研究的方法和比较研究的方法阐述声音权应该得到民法独立保护的事实正当性和法理正当性。在事实层面,声音在商业活动中增添了品牌价值的作用,但是,这也使得声音权益遭受侵害的可能性增大。在法理层面,比较分析声音权与具体人格权、一般人格权、著作权、商标权的不同,说明声音权不能被这些权利所涵盖。最后,参考其他国家或地区法律中有关声音权保护的规定,借鉴其中适合我国民法保护声音权的相关内容,提出声音权民法保护的范围是具有显著标示性的自然人的声音,保护方式主要包括人格权法的保护和侵权责任法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