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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合同的认定及其处理是合同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的重要问题。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对无效合同的确认标准和处理方式做了原则性规定,但在理论和实务中仍存在一些模糊的认识和作法。论文通过理性分析,比较借鉴其他国家、地区的立法体例,深入地探讨了无效合同的概念、认定标准及其处理几个问题,更加清晰地划清相关问题之间的界限,以期完善合同无效制度,从而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本文从四个方面对合同无效制度进行了的探析。 第一部分:结合现实中一些实例和数据,分析了我国合同无效制度的现状,说明我国合同无效制度的立法取向和制度价值。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对无效合同的概念形成了各不相同的观点。在比较借鉴的基础上,分析了我国现行立法的相关规定。无效合同是否属于合同,在我国法学界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为否定说,即认为无效合同因其具有违法性,不属于合同范畴;另一种观点为肯定说,即认为无效合同在形式上已具有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只是合同法对合同行为予以评价后所做出的合同分类中的一种,属于合同范畴。笔者认为无效合同属于合同,在此基础上分析了它的特征,并对合同成立、生效、无效、不成立之间的关系展开了讨论。 第二部分:合同无效的认定问题是正确处理合同无效的前提和基础。不同国家、地区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对合同无效原因的规定是不同的,文章对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合同无效原因分别进行了探讨。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也做了相关规定,合同的有效要件主要有以下三方面:合同主体应具有相应的缔约能力,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自愿真实,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合同无效的原因主要体现在《合同法》第52条的五项规定中,文章对这五项规定作了具体详细的分析。 第三部分:无效合同的处理包括程序处理和实体处理。程序处理中涉及确认合同效力的机关、监督管理程序和诉讼程序几个方面。其中,对诉讼程序,则从诉讼当事人的确定、诉讼结构及举证责任的分担、合同无效时效规则的适用三个层次论述。实体处理中,文章比较分析其他国家不法原因给付的法律效果的两种立法体例后,又从我国现行立法着手,对我国无效合同的三种主要处理方式: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追缴财产做了详细评析。返还财产在民法理论上的依据,各国立法和理论存在不同的观点;返还财产的范围仅限于原物及因原物所产生的革息;返还财产在实践中还受到一定的限制。赔偿损失的理论依据学术界存在多种学说,笔者分两种情形来分析,不同的情形中其请求权的蜘出也不一样。赔偿损失责任以辛}偿损失为原则,范围主要是信赖利益的损失.追缴财产是较为严厉的贵任形式,分两种形式:收归国有和返还集体、第三人.两种形式均需符合一定的条件才能适用。其中,收归国有是公法上的救济手段,而返还集体、第三人则属于民法上的救济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