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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实证主义作为一个独立的学派,其特色在于其把研究的对象局限于实在法,更为重要的是,其采用的是一种分析的、逻辑实证的方法,其研究主要着眼于基本概念,基本要素、逻辑结构的分析。而法律体系作为现代法学研究中的重要范畴,在理解“法律是什么”或“什么是法律”的问题上具有重要的意义。一般情况下,我们对于法律体系的研究着眼于法律体系本体论的研究,即所谓的部门法体系理论,而在分析实证主义中,法律体系的概念是一个认识性或分析性的概念,即通过把法律看成是一个个基本单元以及他们之间的结构联系来研究或理解法律的性质,也就是通过法律体系来认识法律,即法律体系的认识论研究。本文就是沿用了法律体系的这一结构框架,通过分析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中几个代表人物,奥斯丁、凯尔森、哈特和拉兹的法律体系理论(基本单元和结构)的不同来说明他们是怎样理解法律,以及他们为什么把法律划分为“命令”、“规范”、“规则”、“法律”,这些基本单元的含义是什么,有哪些不同,以及这些基本单元之间又存在着怎样的结构联系。本文也就是从构成法律体系的基本单元以及它们之间的结构联系来梳理他们的法律体系理论,通过此来理解他们对“什么是法律”这个问题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