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本文主要考察近代即20世纪上半叶中国刑事法制转型的历史过程,研究这一阶段刑事法制中“规范一价值”的发展变化及其规律性。其目的是借助于对刑事法制近代发展史的具体描绘和本质揭示,阐述“平权”因素的增长和“特权”因素的衰减是刑事法制向现代转型的特征,来说明权益因素的变迁与刑事法制转型的关联,通过对刑事法制近代转型过程的具体认识为法制现代化理论研究作一点铺垫。 近代刑事法制的转型是从20世纪初开始的。原因是中国帝制无能应对内忧外患而导致国家危机和皇权衰落,引发社会对传统专制法制文化的批判和唾弃,清政府不得不在法制上让步,以保政权,进而引入现代法制的形式以及相应的价值,形成了与以前不相同的刑事法制样式。 自辛亥革命、北洋军阀统治、广州武汉革命政府至南京国民政府,制定了一系列刑事法制法典,总体上说在转型的道路上继续前进,但时有反复。在这时期,尤其是在国民党统治后期,以特别的刑事法制来维护国民党的党治军治,维护特权统治,使刑事法制倒退、反现代化,表现了刑事法制现代化进程中的复杂性。 本文的考察材料主要为刑事实体法和刑事司法制度两类,两类中又分别普通法(典)和特别法,还采用了少量的立法制度和案例。这些不同类型的规范(及体系)现象都表现相应的价值实质,都与一定的权益和秩序相联系。 本文认为,不同刑事法制“规范一价值”样式的出现,是与权源(权力的来源)的性质有根本性的关联。因此,法治的前提是治法,治法的基础是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