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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全球经济快速发展,知识资本逐渐成为国家的核心竞争力。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正在逐步与世界接轨,我国的企业也正在走进国际市场,需要更安全的权利保障机制来保护它们的权利。知识产权保险制度起源于美国,并且发展已经较为成熟。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资产有不确定性、地域性等特点,因而知识产权保险也天然的拥有一些优点和不足。我国虽然拥有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但是并不健全,不足以保护我国的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而欧盟等国家知识产权保险相对成熟、完善,有很多我国可以学习借鉴的地方。有利益的地方就会有冲突,我国的出口企业在国外市场会被申请337调查或者提起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由于知识产权诉讼费用高昂,且周期颇长,会损耗企业大量的人力、精力、财力,而且我国企业多数支付不了高昂的诉讼费用,仅在调查阶段就被迫达成和解协议,以致给企业造成损失,甚至退出所在市场,如我国部分地板企业被荷兰公司状告,结果逐渐退出北美市场,华为、中兴等企业也先后支付了300万—500万美元的调查费用。面对如此遭遇,我国有必要建立起自己的知识产权保险制度,来保护我国的企业,尤其是出口企业。知识产权保险制度的建立保护企业诉讼权利,同时增强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有利于企业对知识产权的管理和运用,使知识产权发挥其应有的价值。我国现阶段已经开展知识产权保险试点工作,正在探索中前进。我国保险市场长期处于垄断地位,竞争机制不是很成熟,不能够提供良好的建立知识产权保险制度的体制基础,这就需要政府出面来扶持我国知识产权保险市场的建立,当然要采取最小干涉原则,只是暂时性的支持、引导其发展,并不实际控制。我国也可以学习欧盟的知识产权防御联盟形成自己的互助组织,并且发展知识产权评估机制,完善现有的知识产权数据库为知识产权的发展打好基础。鉴于我国实际情况本文根据销售市场的不同将我国知识产权保险承保范围分为国内市场和国外市场,重点阐述针对出口企业诉讼而建立的专利侵权责任保险,包括投保人、保险人、被保险人、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保险费用等方面。总之,知识产权保险制度的建立,是对我国现有法律体制的完善,也是对保险业的丰富,这些都将有利于我国企业知识产权权利的保护,为我国经济发展做出积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