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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犯罪已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但在我国现有的刑罚框架下却很难有效地对其进行打击与预防,其原因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针对环境犯罪的有效刑罚方式之一的资格刑,在我国却没有被运用于惩治环境犯罪。这为将资格刑引入环境犯罪,从而设置环境犯罪资格刑留有了立法空间。环境犯罪资格刑是一种剥夺环境犯罪主体享有或行使一定权利的资格的刑罚。其在具有刑罚一般功能的同时具有协调主刑以及其他刑种、综合预防和惩治环境犯罪的目的。作为一种新型刑种,环境犯罪资格刑具有其他刑罚种类所无法取代的优势,而其弊端是可以通过建立起一套科学协调的适用制度来避免。在我国设置环境犯罪资格刑的必要性方面,资格刑具有天然的针对环境犯罪的惩罚功能,对环境犯罪适用资格刑更能体现资格刑的个性价值,设置环境犯罪资格刑是有效惩治环境犯罪的需要,可以弥补我国现行环境法律处罚措施功能之缺失,同时也正好契合了刑罚价值的需要以及可以完善我国现行刑罚体系等。在我国设置环境犯罪资格刑的可行性方面,现代刑罚发展趋势是其设置的社会基础,并有成熟的刑法理论予以支撑,其设置的现实条件也已经具备以及同时还有国外刑事立法例可供借鉴。由于我国环境刑法刑种主要为自由刑和财产刑,环境刑法如此规定存在种类单一和功能缺失之嫌,所以在构建我国环境犯罪资格刑法律制度时,结合我国现有资格刑的立法和司法经验,就自然人适用环境犯罪资格刑而言,应在对我国现有资格刑种类进行修正与完善的基础上进一步丰富环境犯罪资格刑的种类。由于在环境资源犯罪中,大量犯罪系单位所为,因此很有必要对单位适用环境犯罪资格刑予以合理设置,如设置停业整顿或改组、剥夺或限制业务活动、剥夺荣誉称号以及强制解散等环境犯罪资格刑种类。同时在此基础上应建立环境犯罪资格刑分立制度、复权制度、减刑制度、前科消灭制度和监督考察制度等相关法律适用制度,以便提高环境犯罪资格刑适用的灵活性和激励环境犯罪自然人努力改造,使其早日重新回归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