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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是中国古代一项重要的经济活动,涉及农民、商人、地主、官僚、士人、王公贵族乃至皇室等社会各个阶层,在中国古代社会生产、生活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中国古代统治者很早就采用设定法定利率的方法来规制民间借贷利率,限制高利贷活动,然而,实际社会生活中的借贷活动并未严格遵守法定利率。中国古代民间借贷本质上表现为民间性和非官方性。借贷者包含了除现代企业组织在外的自然人和机构,涉及了社会各个阶层。放贷者多为具有经济财富、政治地位等优势的社会群体。以借贷标的为标准,同时兼顾借贷主体和保证方式,中国古代民间借贷可以分为货币借贷、质押借贷和谷物借贷三类。中国古代民间借贷因朝代更替和时代演化,不同朝代的法定利率和实际利率具有不同的表象和特征。但是,纵观中国古代民间借贷利率的演化,利率的演化仍具有一定的规律和特征,即:存在法定利率与实际利率的二元结构格局;高利贷屡禁不止,法律调控失灵;整体利率水平下降并趋于平稳。中国古代民间借贷利率演化特征包括多方面成因。中国古代占主导地位的小农经济,以及中央集权的封建体制导致的贫富分化,从根本上产生了民间借贷以及高利贷。此外,富人贪利盘剥,官员漠视法禁,官方放纵,以及政府金融体系不能满足民间需求,都是民间借贷高利贷的作用力。中国古代虽有法定利率,限制违律取息,但在中国封建礼法文化下,法律只是维护礼的工具、刑罚的补充和说明,不能对民间借贷形成有效的规制。当然,还要看到,随着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政府契约和利率规制方式的转变,在专业借贷机构利率竞争的影响下,中国古代民间借贷利率呈下降的趋势。针对当代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鉴于中国古代民间借贷利率演化,我们仍需要坚持法律的手段和方法,丰富民间借贷法律规制体系,科学完善民间融资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