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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正在开展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建设新型的开放性经济体制,“一带一路”与海洋强国战略使区域合作与经济交往日益密切,自贸区建设范围不断扩大,外国法与内国法的冲突、融合及适用已经同经济社会高速发展的步伐紧密联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明确要求加强涉外法律工作,而各国法律繁复庞杂,外国法的查明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难题。重视外国法的查明及其准确适用,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环节,是从法律适用角度维护我国利益与经济安全的客观要求,也是平等保护本国与外国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基本保障,有助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本研究的主体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笔者对于外国法查明制度进行了概述,其中主要叙述了外国法查明的界定(主要从法律说、事实说、折中说三个方面进行阐述),进一步归纳总结了外国法查明的概况。第二部分,从立法现状、司法现状、存在的问题等三个方面,论述了我国外国法查明制度的理论与实践。其中存在的问题方面,笔者从两个方面进行了分析,即立法有待充实、理论脱离实践。第三部分,以前文论述为基础,笔者对外国法查明制度提出完善建议,即细化责任主体、扩展查明方式、慎用查明不能等三个方面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