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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领域改革的不断深入,行政管理领域的改革也逐步推进。如果说,省市县乡四级行政级别的划分是政府机构设置的常态,那应时而生的开发区,就是政府机构设置中的非主流,非常态现象。幵发区的设置是时代产物,是社会管理的创新,与通常的政府机构不同,其组织原则、设置程序以及授权权限都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其法律地位亦不明晰,开发区这种暧昧不明的现实状态,亟待行政组织法理论的梳理。更需思考的问题是,开发区的设置与现行的82年宪法是否相冲突,它的成立在现行行政组织法上是否有法律体现。幵发区的设立往往各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