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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过程是由法官将法律条文适用于具体案件事实并通过推理分析和价值判断得出判决结果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法理”发挥了重要的理解与分析、思维和推理以及论证与评价作用。“法理”是法官将个案事实纳入法律秩序内并保证依据法律规定回应案件诉求或社会争议所不可或缺的工具或方法,因此,在裁判文书释法说理中体现“法理”是司法过程的必然要求。“法理”来源于人类生活实践又高于实践,集智慧与美德之大成渗透于法律体系与法治实践的整个领域之中。“法理”一词被广泛运用于各种场合和语境,其内涵丰富而多样。在人们运用“法理”一词所指向的内容中,有的与法理学、法学理论、法学方法论混同,有的指的是法学方法、法律理性、法学学说,有的则强调法的目的、法的价值、法律原则,有的还与情理、公理、条理、事理、习惯、道理等等同。“法理”作为一个综合概念,首创于中国古代王朝汉代,并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文化的融合,吸收借鉴了古今中外法律发展、法治实践和法学研究的优秀成果,指导、规范着法律人的行为。“法理”本身不仅具有实体正义的价值,还有程序正当的意义,正因其作用和包容性,“法理”与裁判文书的构造及其释法说理方法存在着紧密的关联。裁判文书一般由首部、事实、理由、结论和尾部等五个部分构成。首部和尾部的内容体现的是“法理”的程序公开、公正价值。事实认定部分则需要遵循“法理”的精神、采用“法理”的方法,客观、全面又符合逻辑。理由部分的阐述以认定的法律关系为基础,法官通过“法理”寻找法律以适用于案件;在存在法律漏洞时运用“法理”弥补法律;或在法律语义模糊不清时解释法律;在出现新情况时,在符合“法理”要义的范围内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结论之前需引用法律条文作为裁判依据,而“法理”早已蕴含于立法精神之中,或直接表述于法律原则、法律规则之中。同时作为回应当事人与社会公众的结论必须符合“法理”的正当性,正确处理法与社会的关系。“法理”以多种方式与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存在关联,为保障司法公开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贯彻落实司法改革举措,我国各级法院及司法工作人员逐渐重视“法理”在裁判文书释法说理中的应用,总体上也取得了明显的效果。但是正因为“法理”内涵的抽象性、终极性和表现形式的普遍性、多样性,在实际运用中也面临着难题。其一,“法理”的范围难以界定,有的引用学理学说,有的引用社会常理等,而且通常的引用方式只是一句带过,例如“依据法理,……”等,“法理”的适用缺乏指导;其二,法官面对不同案件在选择“法理”的内涵时有所偏倚,同一案件不同法官也可能有不同的“法理”立场,“法理”的选择有时缺乏衡平;其三,由于司法配套制度、司法腐败以及司法人员素质水平等问题造成了普遍的法官不愿说理、不敢说理、不能说理的现象,也导致了“法理”在说理中的缺失;其四,信息时代所带来的社会舆论压力过大,对法官在运用“法理”时造成不当干扰,影响了司法的正常运转。为了更好地在裁判文书适用“法理”,发挥“法理”的功效,建议法官在综合判断过程中,结合中国国情,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结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衡平“法理”的最佳内涵与群众立场选择;着重把握好运用“法理”的合法性原则和必要性原则;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法理”的适用;以案情繁简和案件性质划分,区分适用“法理”,进行有针对性地释法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