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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会计鉴定意见,指诉讼过程中受司法机关委托的鉴定人针对诉讼中涉及的财务会计类问题经过鉴别和判断后做出的结论性意见,属于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证据种类中的鉴定意见。近些年来随着经济类犯罪案件的大幅度增加,犯罪手段的专业性、隐蔽性、复杂性日益增强,其在刑事诉讼中的适用日益广泛。控辩双方的质证是庭审中法庭调查环节的关键部分,对查明案件事实具有重要作用,对极具专业性和技术性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进行质证,不仅是程序公正的基本要求,从实体上说对证据的审查认定,乃至对刑事案件事实的查明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但由于制度、规范、操作等各方面的局限,对其的质证工作一直处于虚化状态,长期流于表面,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随着《刑诉法》的修改,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实践中质证虚化的情况有所改善,但就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的质证来说,因其特殊性和专业性引起的一系列问题并未得到根本解决,仍然存在质证走形式、走过场的情况,导致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的质证工作无法切中要害、落到实处,发挥质证的实际功效。本文以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的质证问题作为研究对象,以实证调研的样本为基础,从实务中的真实案例入手,结合近年来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此的相关研究,就司法会计鉴定意见质证的基本情况、暴露出来的典型问题和完善路径三个问题进行探究。第一部分是对刑事诉讼实践中司法会计鉴定意见质证的现状考察。从实证调研来看,当前司法实务中对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的质证在庭审实质化的改革进程中,虽然有所改善,被告方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庭审中的法庭调查环节就司法会计鉴定意见发表是否具有异议的质证意见,由公诉人当庭进行回应,但在这种规范的程序模式之下控辩双方对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的质证并没有落到实处,仍然存在适用混乱、庭审“过场化”问题、鉴定意见采信率畸高等质证虚化现象。第二部分是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的质证活动在司法实践中暴露出的典型问题。一是对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的质证多出现在经济类、贪污贿赂职务犯罪中,适用案件呈现高度类型化特征,但又缺乏统一的规范标准导致出现各种适用乱象;二是辩方大多会对控方举示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证据表示异议并发表质证意见,但过于关注数字结论,内容比较单一、流于表面;三是作为控方的公诉人参与度不高,怠于举证、质证;四是法官过于依赖司法会计鉴定意见,采信率畸高,辩方的质证效果不理想;五是鉴定人极少出庭,辩方的质证活动难以推进;六是专家辅助人制度没有发挥预期作用,实践中适用困难。第三部分是关于实践中司法会计鉴定意见质证问题解决路径的构想。一是从程序操作层面对司法会计鉴定意见质证进行相关的构建与完善,明确司法会计鉴定的适用启动标准从而改善当前的各种适用乱象,辩方要加强对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的解读力度和焦点把握从而提出具有针对性的质证意见,控方公诉机关要进一步规范自身的举证、质证行为从而促进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的质证实质化,审判法官保持中立地位改变对鉴定意见的盲目依赖态度;二是对司法会计鉴定意见质证的相关配套制度进行完善,从制度层面上对司法会计鉴定制度进行规范,确立统一的司法会计鉴定技术标准,同时进一步解决鉴定人出庭困难问题,合理适用专家辅助人制度,提高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的质证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