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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证据是司法正义的基础,是刑事诉讼的核心与基石,是查明案件事实的关键。与法制健全的国家相比,我国的法制建设起步较晚,法学理论研究尚不深入,直接体现为立法的滞后,刑事诉讼证据法亦不例外。时至今日没有一部专门的证据法典,有关证据的规定散见于诉讼法和实体法中,散乱的分布导致了规则的缺失与冲突。在刑事诉讼中最为突出的问题是没有设立专门的证据规则,尤其是采证标准的缺失,导致实践中对诉讼程序外的证据是否采纳发生争议。虽然《刑事诉讼法》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证据可以在刑事诉讼中使用,推动了行政证据与刑事证据的衔接,给行政证据诉讼化提供了法律支撑,但由于规定过于笼统,未明确转化的具体范围和转化的路径,更没有对纪检监察证据能否诉讼化进行明确,因而缺乏操作性,使得学界和实务部门对此依然争议不断。为使其不沦落为一句大而空的口号,必须对此进行深入研究探讨,争取早日赋予其生命力,使其能够更好的指导司法实践,最终实现保障人权和惩罚犯罪的刑事诉讼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