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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诈骗犯罪是发生在保险领域的常见犯罪,其数量多、规模大、危害重,不利于我国金融事业的稳定发展,我国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9年2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案)》均对保险诈骗行为进行了规制。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犯罪行为人为了保证实现骗取保险金的犯罪目的,往往多采用共同犯罪形式。该犯罪主体相互交叠的身份、特殊的行为方式和复杂的金额认定,均给司法部门在认定保险诈骗共同犯罪时带来了难度。然而,却鲜有学者专门对保险诈骗共同犯罪展开深入的理论研究,这对司法实践来说实为憾事。因此,笔者认为,应当从保险诈骗共同犯罪的研究价值和特点入手,对保险诈骗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具体形式展开深入的研究,以期为司法上对保险诈骗共同犯罪的认定提供些许借鉴,同时也为丰富我国刑事法学理论尽些绵薄之力。出于以上考虑,笔者以《保险诈骗共同犯罪问题研究》作为硕士论文的选题,用近32000字的篇幅对保险诈骗共同犯罪中有较大现实意义的某些方面进行了比较系统的研究。论文除了导言外,共分为三章。导言部分对选题的背景和意义进行了叙述,对保险诈骗共同犯罪的现状作了简要的概括。第一章是对保险诈骗共同犯罪的概述。主要围绕保险诈骗共同犯罪的研究价值、概念和特点、共犯成立的社会基础和刑法渊源三个角度,从宏观层面提出了研究保险诈骗共同犯罪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第二章对保险诈骗共同犯罪的构成要素进行了研究。在客体方面,分析了保险诈骗共同犯罪是对保险公司的法人财产权和保险制度的双重侵害。在客观方面,提出了保险诈骗共同犯罪的行为方式不可能是共同不作为,保险诈骗共同犯罪的行为手段由先行行为和诈骗行为两个阶段组成,并应以不扣除已缴纳保险费的犯罪总额计算保险诈骗共同犯罪的犯罪数额。在主体方面,提出了只有具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主体才能构成本罪,无此身份者和有此身份者、单位和自然人都可以成立保险诈骗共同犯罪。在主观方面,借助片面共犯理论,提出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在特殊情况下因具备犯罪故意可成立保险诈骗共同犯罪。该章四个方面的内容从中观层次上概括性地分析了保险诈骗共同犯罪的构成,为下文的具体认定做了铺垫。第三章是对保险诈骗共同犯罪具体形式及责任认定的研究。该章从微观层面以保险诈骗共同犯罪主体的多种组合方式为研究出发点,就其中涉及的多种特殊问题分特殊主体内部、特殊主体与保险相关人员、特殊主体与非保险相关人员几个角度,按不同前提条件提出了较为实际的认定方法,且对涉及法条竞合的保险诈骗共同犯罪中各主体罪责的具体认定作了较为详细的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