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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社会、能源等领域的基础设施建设与经济的发展是密不可分的。国家对如何在经济的各个部门及吸引私人投资和市场竞争力领域提高预算支出效率很感兴趣。政府采用与社会资本合作的方式作为一种有效机制来发展公众(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例如特许权。与外国投资者和合作伙伴合作实现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需要在特许权协议的基础上进行,而各方没有实施这些项目的经验,不能做出明智而审慎的管理决策,这是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本文研究的主要目的是:总结在俄罗斯联邦境内特许权协议所涉法律问题,及其在莫斯科-喀山高速铁路建设项目中的使用前景。本文研究的现实意义不仅表现在研究特许权法律基础层面的不完善,还研究特许权在现代俄罗斯理论层面的不足。法律和经济重点问题的工作主要集中在矿产资源和地下资源的特许活动中,也包括产品分成的形式。俄罗斯关于特许权问题的科学文献非常少。实践证明,在俄罗斯联邦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最有吸引力和最普及的项目是公路和交通领域的基础设施建设。在这些领域较容易签订特许协议,并且这些项目非常需要社会资本的注入。 莫斯科-喀山高铁建设是高铁发展的试验项目。中期远景计划将期延长至叶卡捷琳堡,而长期计划是延长至北京,符合实现从中国到欧洲“伟大的丝绸之路”的战略目标。 本文的研究具有科学创新意义。该研究工作是专门致力于深入研究特许协议领域现代趋势的特点。特许协议(合同)是许多国家有效使用的吸引投资的方式之一。 上述在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中使用和发展特许协议机制的结论和建议可能在俄罗斯联邦的政府机构和地方自治机构的实践中,以及在交通基础设施领域私营公司的融资过程中采用。 本文研究的内容: 1.分析在特许权协议的基础上,俄罗斯和国外实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经验; 2.确定在发展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实际过程中,影响采用特许权模式成功的关键法律因素; 3.在实施基础设施项目中特许权协议与其他方法比较综合分析; 4.给出在特许权立法中计划改进的意见,提出本人对完善立法问题的观点。 研究的科学创新意义表现在以下几点: 1.特许协议法第10条规定了特许协议应包含的条款1。其中包括特许权受让方建造和(或)改造特许协议客体及按时完成工程的义务;特许权受让方开展特许协议所约定业务的义务。换言之,正如专家所指出,现在也从国家方面规定了不遵守协议的相关条款的具体责任。 2.特许协议法没有分出研究的企业合同包含的条款中的对象,这是不应该的,因为特许协议的对象从定性上(静态和动态特性)与任何民事合同的对象都有区别,规定的缔约双方权利和义务具有独特性,影响其他条款的内容。在这方面,我们认为,特许协议法第10条第1款应该进行调整。 3.考虑到特许协议义务的等效补偿特性,应该在特许协议法中更加清楚地表明特许权受让方对特许协议客体的物权,对第8条第1款进行调整,规定特许权受让方在履行特许协议规定条款的条件下掌握和使用特许协议客体的权力,并且去除特许协议法第3条第15款“作为对特许权出让方所有权的承担方式”的规定。 4.制定特许协议签订的规则,特许协议法按俄罗斯民法典第二十八章的规范级别2,但是直接制定的规则在民事法律合同相关的各种类型企业合同的自由性,启动合同过程的强有力的特殊作用,及在公众监管原则规定过程中的优势方面并不适用。 本文研究的实际意义在于,本文所提出的完善立法的建议和意见可以在以下方面参考和使用: 1.在完善特许协议领域法律的立法工作中; 2.在特许协议签订问题进一步发展的科学研究工作中; 3.在高等学府民法课程教学的学习过程中; 4.在法庭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