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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不当出生损害赔偿案件不断出现并引发普遍关注。不当出生损害赔偿是一类特殊的医疗纠纷,新生儿的缺陷不是由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导致,而是由于医务人员在产前检查中未能发现胎儿的异常情况,或虽已检出却未将检查结果正确告知胎儿父母,导致胎儿父母作出继续妊娠的决定,致使带有缺陷的新生儿出生。医务人员的过错行为违反了与缺陷儿父母之间的医疗服务合同;侵犯了缺陷儿父母的知情选择权、胎儿健康知情权等权利,给他们带来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不当出生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是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和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缺陷儿父母可以择其一主张自己的权利。如果以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作为请求权基础,需从医务人员的违法行为、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过错这四方面界定。如果主张违约责任,则需从医疗机构与缺陷儿父母之间是否存在合法有效的医疗服务合同以及医务人员是否存在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两方面界定。研究不当出生损害赔偿问题,终究是要解决现实生活中复杂的医患纠纷,明确医方的责任,保障缺陷儿父母一方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对医院的责任进行限定。由于新生儿的缺陷并不是由医务人员的行为导致,而是因为缺陷儿的先天遗传因素,因此在计算赔偿数额时,应充分考虑这一点。不当出生案件的赔偿范围分为两大部分:财产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本文提出了几点建议:在财产损害赔偿的标准上可以参考损益相抵与过失相抵原则,限制医疗机构的赔偿责任;按伤残评级对新生儿的缺陷进行评级;在精神损害赔偿的赔偿标准上要考虑新生儿缺陷并非医务人员行为导致;完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采用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与诉讼程序相结合的方式解决案件纠纷,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引入卫生行政部门调解和建立医疗纠纷仲裁程序。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由王宁霞、黄建医疗损害责任一案引发的思考;第二部分则重点对不当出生损害赔偿的请求权进行分析,这是判定医疗机构是否承担责任的关键;第三部分对不当出生损害赔偿的责任范围及赔偿标准的界定;第四部分是对不当出生损害赔偿相关保障制度的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