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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经济发展迅速,国民收入不断增加,已经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但是,经济发展背后隐藏着的却是劳动者加班时间不断增加的事实。愈演愈烈的超时加班不仅侵占劳动者的休息时间,而且损害劳动者的身心健康,甚至造成劳动者“过劳死”,同时使得《劳动法》处于被普遍违法的尴尬境地,降低了《劳动法》之权威。探究这背后的原因,显然不能单单归咎于《劳动法》中休息权立法不完善这一点,我国整个劳动法律体系以及劳动保障法律机制均存在不足之处。针对以上现实,本文研究我国的加班制度,探究其中存在的问题,并对如何解决相关问题提出建议。首先,本文厘清相关概念,探讨加班制度和规则背后的法理。本文认为,从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支配角度出发定义工作时间更能展示工作时间的本质,而加班则是在休息时间工作,其与值班有相同之处,但与轮班不同。同时,本文通过探讨限制加班时间的三大理论基础,即劳动法上的休息权理论、民法上的生命健康权理论以及社会法上的利益平衡原则,为本研究提供理论支持。其次,本文在阐明我国加班现象严重的基础之上,探究我国现行加班相关规则中存在的缺陷。一是加班时间与工时基准失衡。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加班规则呈现出工时标准高、加班时限规定严格以及法定休假时间少的特点,这与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并不相符。同时还存在工作时间范围不清的问题。二是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不明确。劳动法律并未对其做出具体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问题。三是违法加班成本过低,仅包含小数额的民事赔偿与轻微的行政处罚,未规定刑事责任。再次,本文阐释了我国加班制度实施效果不良的原因,主要表现为劳动监察制度存在不足与工会作用难以有效发挥。劳动监察制度的不足包括劳动监察机构缺乏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权,且劳动监察范围过大,与劳动仲裁部分重合等立法缺陷;执法方面则存在人员不足、监察手段落后以及监察受到地方保护主义干扰的问题。工会难以发挥效用主要源于工会定位不清以及工会独立性不足,同时《工会法》中法律责任缺失以及可操作性不强。最后,本文致力于在弥补加班相关规则的缺陷和完善加班制度实施机制方面提出科学、合理的对策和建议。弥补加班相关规则缺陷的建议如下:一是合理化加班时间限制,如以70小时作为加班上限等方式,完善劳动立法体系,明确工间休息时间、待命时间、用餐时间以及事前准备与事后收尾时间等是否属于工作时间;二是统一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并建议将举证责任转交给用人单位;三是通过增加民事赔偿数额、扩大行政处罚力度以及增设刑事处罚条款来提高违法成本。完善加班制度实施机制建议如下:一是完善劳动监察制度,独立化劳动监察机构,合理衔接劳动监察与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同时给予劳动监察机构更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及行政强制执行权,创新劳动监察方式;二是完善工会体制,让工会回归社会组织的定位,获得相应的独立性,完善《工会法》的法律责任及提高其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