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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二元分化是任何一个国家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中必然经历的一个阶段。对于一直以来作为农业大国、人口数量世界第一而在近三十几年又经历着城市化、工业化的飞速发展的中国而言,这种城乡二元的矛盾更为突出。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成为了中国新世纪协调保生存与促发展之间关系的关键。根据刘易斯二元结构理论的观点,随着要素在乡城间的流动,要素边际生产率逐步相等时,城乡之间的结构失衡状态将逐步消失。可见,促使城乡资源、资产、资本有序流动有助于城乡发展的统筹。而土地,一方面,它本身是农业、农村发展最基础的要素和承载,其利用变化直接影响着农村经济结构、社会形态、环境质量以及景观格局;另一方面,它也是一条纽带,载着资源、资金、资产要素于城市与农村之间流动,使之实现最优配置。而要实现土地这种平衡要素在城乡间配置的作用,使各土地权力主体获得应有的土地收益,就需要先厘清土地利用的变化以及由之产生的土地价值变化,以及土地价值在不同权力主体间的流动。随着城乡统筹工作的推进,城乡二元土地制度下的土地问题已经日益凸显,对其的研究逐渐成为了城乡统筹相关研究中的焦点。国内外专家就其涉及到的土地产权、农地保护、征地补偿、宅基地复垦、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主要方面分别都做了大量的探索。然而,目前这些研究多围绕单一的过程开展,尚少有研究将土地价值作为链接,以城乡间土地价值变化与流动为视角,将宅基地复垦、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耕地征收等串联到整个城市与农村之间的要素平衡、统筹发展的大过程中。并且对农村建设用地价值的构成及定量测算方法的研究仍相对不多,尚未形成一个统一的农村建设用地价格体系,较少有对宅基地复垦前后和征地前后土地价值变化的定量研究,以及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过程中土地价值在城市与农村间转化的定性分析,缺乏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过程中的指标价格及对农村的补偿数额的科学依据。成渝城乡统筹区是全国最大的一块统筹实验区,其实验区的身份使之能走在制度改革的前沿,能提供其他地区尚未出现的研究样例,对探索、完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制度及实施都极具研究价值。研究该区城乡土地价值变化与流动的过程,有助于区域城市与农村的资源、资产、资本的优化配置,构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农村土地资源价值与资产价值充分实现的长效机制,为促进城乡统筹发展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土地制度改革提供科学依据。因此,本研究跳出一般的对于土地复垦、增减挂钩以及征地单方面研究,而是以土地价值角度,将这些研究统一到城乡土地价值流动的这一过程中,运用与土地价值有关的经济学、制度学理论方法,厘定了宅基地与耕地价值的构成部分;之后,在明确了土地价值在城乡间发生流动的基础、根源、动因以及可能性后,分出价值变化与价值流动两条线,从理论上分析了城乡间土地价值流动的过程中每一个阶段各区域土地利用的变化和与之带来的土地价值的变化,以及土地权力主体的变化和与之带来的土地价值在城乡之间的转移;得到了城乡土地价值流动中各阶段各区域土地价值的变化,以及价值在不同权力主体间的转移的理论模型;由此进一步剖析了现行土地制度的对城乡统筹的阻碍;在理论研究的基础上,选取了重庆市合川区钱塘镇大柱村作为增减挂钩的实例,运用实地调研数据,测算了宅基地与耕地价值各组成部分的价值,进而定量出在此过程中,土地价值的大小变化与流动方向。得到的主要结论如下:(1)农村宅基地价值由四部分构成,包括生活资料价值,即在增加挂钩过程中落地区因对指标的需求度和可支付度而形成的对拆旧区的补偿价格;生产资料价值,即农户在宅基地附属用地上的养殖收益还原值;社会保障价值,即政府所提供的社会保障资金在城乡居民之间支出的差额还原值;文化服务价值,即城镇居民和农村人口的文教娱乐用品及服务的消费支出差额还原值。而耕地价值则由三部分构成,包括经济价值,即耕地生产收益还原值;社会价值,即政府所提供的社会保障资金在城乡居民之间支出的差额还原值,包括社会稳定价值和社会保障价值;生态价值,即耕地保持土壤经济收益、大气调节经济收益、水源涵养经济收益、废物处理经济收益、生物多样性经济收益之和的还原值。(2)土地价值的变化与流动,影响着城乡间资源、资产、资本流动要素的配置。以之为考量基准,可以将土地复垦、挂钩指标交易以及征地、建设用地开发、出让都统一到城乡土地价值流动的过程。其中,农民对土地财产权利的诉求、实现权力价值的需求,是该流动产生的基础;城市化对建设用地的需求是该流动产生的根源:严格的耕地保护政策、土地用途管制等制度限制是该流动产生的动因;而城乡的互动关系使在追求各自的土地发展收益的过程中出现发生联系的可能,成为该流动产生的可能。此外,我国的土地发展权产生源路径有别于国外土地发展权,是始源于作为指标接受区的城市的需求而非作为发送区的农村。而对于土地价值的实现,农村可以以财产收益的最终获得而满足,无论这个收益的是通过行使土地发展权,改变其土地的利用方式或是利用强度的这种直接方式获得,还是通过将土地发展权进行转移而得到的权力价值补偿的这种间接方式获得。而城市对于土地发展收益的需求则应以需求的土地利用方式的最终实现而满足。这就解释了这种发展权的转移方向为什么是由农村流向城市,而非城市流向农村。(3)城乡土地价值流动的过程可分为指标产生阶段,即拆旧区RA的宅基地复垦过程;指标置换阶段,即拆旧区RA形成的指标与建新区B交易过程;指标落地阶段,即建新区B内RB的耕地征用、开垦过程以及UB的市地开发、出让过程。以土地利用变化及其带来的价值变化角度看:在指标产生阶段,RA区内土地利用方式发生改变,即由农村宅基地变为耕地。由此带来的土地价值变化为土地利用类型为耕地时的土地价值VFpa减去土地利用类型为宅基地时的土地价值VHLpa并扣除复垦工程的成本费用Cra;在指标置换阶段,没有发生土地利用的变化;在指标落地阶段,B区内土地利用的变化为耕地开垦中的土地利用方式的改变,即由耕地变为建设用地生地,以及建设用地开发中土地利用强度的改变,即建设用地生地变为建设用地熟地。而耕地开垦后,土地价值变化等于土地利用方式建设用地生地时的土地价值VCpb’减去土地利用方式为耕地时的土地价值VFpb并扣除耕地开垦费Crb;市地开发后,土地价值变化等于土地利用方式建设用地熟地时的土地价值VCpb减去土地利用方式为建设用地生地时的土地价值VCpb’并扣除土地开发费Cub;而以土地权力主体的变化及其带来的价值流动角度看:在指标产生阶段,没有发生土地权力主体的变化;在指标置换阶段,土地权力主体由RA转移给了UB,则土地价值随着由RA流向UB,大小为土地利用类型为宅基地时的土地价值VHLpa减去土地利用类型为耕地时的土地价值VFpa。而UB向RA支付RA失去的这部分土地价值,以及复垦工程的成本费用Cra;在指标落地阶段,土地权力主体于耕地征用过程中由RB转移给了 UB,则土地价值随着由RB流向UB,大小为土地利用类型为耕地时的土地价值VFpb。而UB向RB支付RB失去的这部分土地价值,以及耕地开垦费用Crb;对于UB的土地收益应为建设用地熟地价值减去对RA支付的补偿,减去去对RB支付的补偿,并扣除复垦成本Cra耕地开垦费成本Cra、建设用地开发成本Cue后的值。经化简后,对于UB 土地收益为减去拆旧区宅基地价值VHLpa、复垦成本只Cru、耕地开垦费成本Crb、建设用地开发成本C(?)。(4)从城乡土地价值流动的实例分析得到:大柱村单位面积的复垦宅基地时的土地价值约为361万元/hm2,单位面积的新增耕地土地价值约为1168万元/hm2。以土地利用及其带来的价值变化角度看:在指标产生阶段,大柱村的样本宅基地复垦为耕地。土地价值变化为-209万元/hm2;在指标置换阶段,没有发生土地利用的变化;在指标落地阶段,发生的土地利用变化在重庆主城区内,变化为耕地开垦中的土地利用方式的改变,即由耕地变为建设用地生地,以及建设用地开发中土地利用强度的改变,即建设用地生地变为建设用地熟地。由此带来的土地价值变化分别为:耕地开垦后,土地价值变化约为190万元/hm2;市地开发后,土地价值变化约等于195万元/hm2。而以土地权力主体的变化及其带来的价值流动角度看:在指标产生阶段,没有发生土地权力主体的变化;在指标置换阶段,土地权力主体的变化发生在大柱村与重庆主城区之间,由大柱村转移给了重庆主城区,则土地价值随着由大柱村流向重庆主城区,大小约等于194万元/hm2。而重庆主城区向大柱村支付大柱村失去的这部分土地价值,以及复垦工程的成本费用15万元/hm2;在指标落地阶段,土地权力主体的变化发生于耕地征用过程中主城区近郊农村与主城区之间,由主城区近郊农村转移给了主城区,则土地价值随着由主城区近郊农村流向主城区,大小约等于168万元/hm2。而主城区向主城区近郊农村支付主城区近郊农村失去的这部分土地价值,以及耕地开垦费用25万元/hm2;在建设用地开发后,对于主城区的土地收益应约等于177万元/hm2。(5)从城乡土地价值流动的这个过程的分析,反映出了现行土地制度阻碍城乡统筹的问题。其一是土地所有制的二元分化,规定集体土地未经征收不得进入土地市场,使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在权能上受到了严格的限制。对于被征地的农村流失的土地价值,由征地制度的安排的补偿标准低直接造成的,而流失根源在二元土地所有制的存在,由集体的土地权能与国家的土地权能不对等造成的。因此要从根本上解决农村土地价值的流失,真正实现城乡资源、资产、资本要素的优化配置,改革的关键与核心在于现行的二元土地所有制上;其二是现行的复垦及征地制度,使集体土地财产性没有完整显现甚至没有显现。对于复垦拆旧区而言,应获得的补偿值为在复垦后损失的土地价值即原宅基地价值与新增耕地价值的差值。而现行的复垦补偿中,没有将宅基地之予农民一定的生产资料功能、社会保障功能以及文化服务功能价值体现出来,使现有补偿低于农民实际丧失的土地价值。对于征地区而言,即使是在现行土地制度下,不能获得其农地发展权价值,享受的只能是对其失去的耕地价值的补偿。但根据现行的征地补偿标准看,对于的耕地价值的补偿也是不完整的,低于农民实际丧失的土地价值。可见,要使集体享受完整的土地财产权益,实现农民的增收,以破解城乡二元结构,改革的重点在于现行的复垦补偿和征地制度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