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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聚合平台在为网络用户查找和观看目标视频资源提供便利的同时,也引起了著作权人及被许可人的强烈不满,并由此在双方之间产生了大量纠纷。在司法实践中,著作权人及被许可人通常以自身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遭到侵犯为由来主张权利,但是不同法院对于这一诉求却作出了截然不同的判决。与实践中“同案不同判”现象相对应的是,在理论界针对何种行为侵犯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也产生了不同的观点,这些观点主要被反映为三类不同的判定标准:即用户感知标准、服务器标准和实质替代标准。笔者试从法条本身出发,探求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立法目的,进而从行为方式和行为结果两个方面,来厘定信息网络传播权所控制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内涵,并以此作出视频聚合平台深链聚合行为不直接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判断。此外,有损害就有救济,针对在实践中出现的两种主要的涉案行为模式,笔者认为,在不同情形下,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和间接侵权规则对其进行规制,兼具法律适用上的可行性和判决结果上的妥当性。本文主要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对问题产生的背景和视频聚合平台的行为特点进行分析,并由此引出焦点问题,即视频聚合平台深链聚合行为是否直接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本部分主要是为下文的进一步讨论作出铺垫。第二部分主要是通过对案例的整理和分析来呈现出此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的特征,并借此进一步对理论界关于何种行为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争议观点进行展开和评析。第三部分主要探讨了信息网络传播权能否规制深链聚合行为的问题。主要是以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立法目的为主线,力图跳出“标准之争”的困境,并综合从行为方式和行为结果两个方面来厘定出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内涵,并以此得出深链聚合行为不属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且不应为信息网络传播权所规制的结论。第四部分主要是针对两种不同的涉案行为模式,从不同角度分析规制它们的方法。当视频聚合平台不正当地损害了被链网站及被链网站授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网络视频行业正常的竞争秩序严重混乱时,可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般条款进行规制;当视频聚合平台不直接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而对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可适用间接侵权规则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