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侵权注意义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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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义务是过失侵权法中的重要概念。在英美法系国家,在过失侵权责任中,注意义务的存在是构成过失侵权的首要条件。它界定了过失侵权责任的基本范围。在大陆法系国家,虽然注意义务在过失侵权体系中并没有上升到行为构成要件和责任构成要件的地位,但是,法院通过判例逐渐接受并日益重视注意义务理论,并通过一些列的类型化使得注意义务在实践中得到大量的适用。笔者认为对过失侵权的认定理应围绕着注意义务进行,故本文以过失侵权注意义务为研究对象,共分五个部分:在第一部分详细的阐述了注意义务存在于过失侵权中的合理性思考。首先对注意义务的概念进行了界定,笔者认为注意义务的概念应明确为:是指行为人在特定情形下所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或应采取合理措施的义务。剖析了注意义务与过失(过错)之问的相互关系;其次,探讨注意义务在过失侵权体系中功能和价值。笔者认为注意义务在侵权责任构成和归责体系调整等方面均具有重要作用,其保护范围更广泛。注意义务的广泛确立也使得侵权法从裁判法学向预防法学的转变以及从利益法学向评价法学的转变。侵权法从实质上来说不仅仅是一部救济和定纷止争的法,而更多的应该是行为规范的法。它所要解决的首要任务是行为人的行为与自由之间的界定,特别是在科技迅猛发展,社会趋向于复杂化的今天,注意义务能更好的处理社会发展需求和公平之间的关系。最后,对传统大陆法系绝对注意义务的分析,得出过失侵权注意义务应当从绝对性标准过渡到相对性的认定标准。第二部分主要分析我国当前过失侵权注意义务立法和实践的现状,总的来说存在的问题是:首先,注意义务并没有上升到过失侵权行为构成件和责任构成的要件地位,在认定注意义务时容易与过错想混淆,陷入相互循环论证的逻辑逆境;其次,我国立法和实践中的注意义务是绝对性的标准;最后,由于学界对过失侵权行为构成要件和责任构成要件的不加区分,注意义务的作用容易被交错使用,且其具体化过程标准不一,没有形成体系。第三部分着重解决注意义务在我国过失侵权体系中的符合性架构。笔者论证了过失侵权行为构成要件和责任构成要件的不同,通过对传统过失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争议与局限,确立了以注意义务为核心的构成要件标准即注意义务的存在、注意义务的违反、损害结果、因果联系;在归责原则上,转变传统上对行为人的心理可非难行到对行为的可非难性;最后研究了注意义务语境下的过失侵权责任构成要件,重点考量了过失在责任构成上的作用和地位。第四部分主要是解决过失侵权构成要件中注意义务的存在及违反的认定标准问题。确立了法定义务+具体类型+一般判断原则(可预见性、近邻性和公平、公正、合理性)的认定过失侵权注意义务存在模式及规范意义上的标准+非规范(具体意义上)上标准+经济效益成本标准的“渐进式”模式的注意义务违反的判定标准。确立了注意义务的类型化标准,并阐述了新型过失侵权模式下注意义务限制理论的体现。第五部分在上文提出的过失侵权注意义务模式下,具体的介绍了几种类型过失侵权下的注意义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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