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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签名作为一种数据加密技术,是为了适应电子商务的无纸化而产生的,从其产生就得到了广泛的应用,给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了巨大的便利。俗话说,任何东西都不是完美的,电子签名也不例外。一旦有电子商务纠纷发生,电子签名的证据效力就提上了日程。在具体的案件中电子签名的证据效力如何认定?经由电子签名的数据电文的真实性又如何确认?是在司法实践中不得不面对的重要问题。目前,我国对于电子签名的规定只有一个36条的《电子签名法》,可以说规定的过于原则,并没有在司法上给我们一个具有可行性的标准。很显然是远远不能满足迅速发展的电子商务的实际需要的。本文从电子签名的自身特点出发,借鉴国外有益经验的基础上,对我国的电子签名司法认证制度进行分析和探讨,以期对我国的立法及司法实践有所帮助。
本文从对电子签名的概念和功能研究着手,在与传统签名比较的基础上,得出电子签名具有传统签名的功能,随后介绍了赋予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的规则和电子签名信息和电子签名证据的关系以及作为证据使用时的相关问题,并结合电子签名的技术原理,来说明电子签名技术对电子签名信息司法认证的影响;重点介绍了各国关于电子签名的可采性和证明力的规定和我国电子签名法关于电子签名的可采性和证明力的规定,并在此基础上探讨了影响电子签名信息的可采性和证明力的因素;最后,从立法的角度、建立专业陪审员的角度和人们对电子签名的认识角度提出了完善我国电子签名信息司法认证一点建议。笔者认为,电子签名因其技术特征和第三方的认证,在一定程度上保证其真实性,具有可采性和较大的证明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