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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我不明白,是这个世界变化太快”。步入二十一世纪,人类社会发展最快的无疑就是信息技术,在人类走向信息社会的今天,随着全球信息技术的蓬勃发展,我们生活中越来越多的东西都“电子化”“信息化”了。上个世纪九十年代的中后期,中国通过批准,加入了国际互联网,之后的短短数年,公用计算机互联网络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提供互联上网服务。ICQ,QQ,微信,微博等互联网软件的出现,使得人与人之间的交流更加快捷方便;电脑,数字电视,电子投影,等电子产品的大规模普及,使得我们获取信息的途径和工作的方式得到了改变和改善;智能手机,机器人,机械手臂等智能工具的出现,甚至间接替代的完成了很多由工人才能完成的工作,极大的提高了生产工作效率。电子产品给普通人开启了一种新的生活方式,中国快步迈向互联网时代。但是此时,互联网也给人们带来了很多消极面和负能量,“香港艳照门事件”、“周正龙拍虎事件”、“人肉搜索现象”、激起全国民愤的“徐玉玉遭电信诈骗致死案”等,这些都应促使我们深刻的认识到,我们的司法领域正在遭受着来自互联网,来自信息技术的巨大冲击。这类案件之所以难于处理,是因为它们都面临着一个共同的问题:取证难!随着我国电子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国内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中,涉及到电子证据的案件变得越来越普遍,尤其是涉及知识产权和婚姻继承案件的急剧增多,并以此导致的诸多涉及电子数据的证据问题也随之出现。二十世纪伊始,电子证据主要存在于电子商务类、婚姻继承类、技术合同类等少数特殊领域的案件中。然而,随着电子证据应用变得愈发普及,对它的研究也向更深层次发展,研究者们将注意力转移到了电子证据本身,开始研究电子证据的内涵、外延、种类、地位以及其法律属性,在经过大量的司法实践和充分的研究、讨论之后,国内一些学者已经对电子数据证据下了初步的定论。近年对电子证据的研究方向转向了其在运用过程中所出现问题以及具体应用实践上。在法律规则与司法实务之间,电子证据的收集、认证、举证、质证等涉及证据法核心的问题还缺乏系统、全面的解决方案。因此,本文尝试对比国内和国外有关电子证据的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国内的司法实践,进而从法律层面对我国电子证据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探索,希望能为解决民事诉讼中有关电子证据的相关问题尽自己的一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