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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济学理论框架下,对行政厌讼现象进行经验性研究是必要的。因为,行政厌讼现象或问题比较集中的折射出了我国法治进程中的一系列问题。从人的行为的角度探讨问题或现象的因果关系,是一切社会科学的基本切入点。微观经济学与非市场经济学为我们提供了必要的概念和理论。在明确界定行政厌讼现象的概念的前提下,通过对行政诉讼成本、行政诉讼收益、主观胜诉率与行政诉讼的机会成本等变量的考察,笔者尝试着提出了行政厌讼的经济模型。首先,提出行政诉讼预期收益(PJ)小于或等于行政诉讼成本(c)的的条件下,人们会选择厌讼的内在激励模型;接着得出有关行政厌讼现象的五个推论。在推论中,笔者主要考察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问题、成本问题、胜诉率问题、判决执行问题及诉讼后深度影响对形成厌讼现象的直接或间接作用,解释了行政厌讼现象产生的社会原因。在受案范围的问题分析中,笔者得出在目前的受案范围的制约下,一些行政纠纷无法通过诉讼得以解决而产生的绝对厌讼现象,并对时下要求扩大受案范围的提倡或要求做出了经济学的解读;在诉讼成本的考察中,笔者得出成本问题除了起到阻止小额诉讼价值走进法庭的作用外,诉讼成本并不是形成厌讼的主要原因。这是一个出乎意料的结论,笔者尝试着从参照群体理论对其进行了简要说明:在胜诉率的考察中,笔者得出主观胜诉率过低是我国行政厌讼现象产生的主要原因的理论结论;行政司法判决的无法执行是诉讼收益无法落实,收益实际转变为零的特殊情形;诉讼后深度影响,是笔者不得已而制造出的一个新概念,它指在现实中原告赢得官司后,由于行政机关的报复或打击,最终致使行政判决中的收益最后被消蚀、抵消,乃至遭受到更大损失的情形。害怕行政机关的报复是产生行政厌讼现象的社会因素之一。其次,笔者论述了行政纠纷解决方式的多元化问题,得出行政诉讼机会成本过高是产生行政厌讼现象的外在激励因素,并提出了行政厌讼行为的外在激励模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