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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制度作为刑事诉讼中起诉阶段的一个制度,深刻体现了刑事诉讼基本的价值和意义:不起诉有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体现刑事诉讼法保障人权的宗旨;不起诉可以缩短诉讼时间,节约大量的人力和物力,从而减少诉讼成本,节约有限的司法资源,体现诉讼经济原则。故此,该项制度已普遍为各国立法所确立。我国不起诉制度于1979年《刑事诉讼法》初步确立,1996年《刑事诉讼法》作重大修改。从现行相关法律规定来看,我国不起诉制度包括三方面的内容,即不起诉决定的作出,不起诉决定作出后的事后处理和对不起诉决定权的制约。而从不起诉制度的实践情况来看,这三个方面都或多或少存在一些问题,影响了不起诉制度应有的价值和预期的目标功能的发挥,亟需予以完善规范。
本文仅选取其中一个方面即不起诉决定的作出方面,运用历史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和实证分析法等法学研究方法,从刑法基本原理出发,结合不起诉实践的实际情况,以法条分析的形式对我国现行法律关于不起诉适用条件的规定展开分析,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和想法。
就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而言,在明确“犯罪情节轻微”和“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之间递进关系的基础上,对“不需要判处刑罚”和“免除刑罚”作出了明确的界定和区分;并对“犯罪情节”的具体内容和“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具体含义做出了说明;此外,还明确了犯罪情节“轻微”的判定标准。
就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规定而言,在分析补充侦查的形式、前提和适用条件等相关内容的基础上,明确了补充侦查应该作为该款规定的不起诉的必要条件;在对“证据”和“证据不足”等相关概念含义分析的基础上,理清了“证据不足”和“不符合起诉条件”之间的关系,并且详细分析了“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具体适用情形。
就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1款的规定而言,在介绍“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不起诉的三种类型的基础上,总结了“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不起诉具体适用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