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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衡量是指不同的利益主体表达了自己的利益诉求后,特定的主体则依据一定的价值判断标准和准则,按照特定的程序机制,对多元彼此相互冲突的利益进行分析、比较、权衡,以此做出识别,进而进行利益的取舍和整合以实现各个不同利益主体利益平衡的一种理论。那么立法过程中利益衡量制度是指立法者在立法的过程中,按照法律规定的立法过程并在一定的原则指导下,由立法机关接收提案机关的法律草案后,充分收集各方面的信息对其进行识别,对不同的利益诉求进行分析,比较,权衡,最后是对各个不同利益主体的利益进行取舍,整合以实现不同利益主体利益诉求的衡平,以期制定出一部平衡了各方利益的良法的一系列制度。利益衡量的理论基础是利益表达、利益识别、利益整合三部分并且这三部分理论基础内涵各不相同。立法程序中的利益衡量制度主要有利益表达之提案制度,利益识别之公众参与制度,利益整合之立法审议制度,之所以将他们一一对应那是因为各自有其独特的基础理论支撑。 立法提案制度的利益表达功能主要体现在提案机关收集各方利益,向立法机关提出法律案希望制定法律。我国立法提案制度在利益表达上存在利益表达主体(立法提案主体)设置过于集中在国家机关手中,另外我国的法律对利益表达主体(立法提案主体)的区别对待使得不同的利益表达主体(提案主体)在行使其职权时行使的作用不同。笔者提出(1)扩充立法提案主体即利益表达主体,(2)提升利益表达主体(人大代表)的提案能力(3)进一步提升利益表达对象(人大)在立法中的地位。来完善立法提案制度的利益表达功能。 立法过程中的公众参与制度的利益识别功能主要体现在识别对象(普通民众)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识别主体(立法机关)借此收集不同的利益诉求信息并借此对法案和民众的利益诉求信息进行识别。但由于我国立法过程中的公众参与制度存在利益识别主体“官本位”观念较深,“形式主义”,“先入为主”,利益识别对象即普通民众的参与不积极和能力不足方面的缺点,因此其利益识别功能发挥有限。笔者提出从国家层面,其一,引进香港以及西方国家所实行的品行调查制度,其二,在公众参与的形式,如立法调研、立法听证和论证里引进司法上的“直接言辞”原则,其三,要让各个利益主体公开辩论,其四,遵循全面原则,其五,建立说明理由和信息反馈制度,最后,实行立法评估制度。从民众层面,其一,在参与民众的选择上要主次结合有所侧重的进行选择。其二,设立较低的民众选拔标准。其三,规定表述方式,其四,加强时间保障和物质保障。希冀能够对我国立法过程中的公众参与制度的利益识别功能的完善有所帮助。 立法过程中的立法审议制度具有利益整合功能,其理论依据在于在立法审议阶段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利益的取舍,其次是利益价值位阶的排序,最后是权利与义务的分配这三个方面的工作。但由于我国立法审议过程比较繁杂,而立法审议的时间又比较短,利益整合(审议)主体专业化水平也有待提升等原因导致我国立法审议的利益整合功能不能很好的发挥,笔者提出增加立法审议的时间,提升立法审议主体的专业化水平的建议,希冀对我国立法审议的利益整合功能的完善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