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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资源有偿使用是指通过行政审批取得采矿权的采矿权人,除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依法缴纳采矿权价款。在资源整合过程中,适宜公开竞价的空白或者已关闭煤矿的资源应当按照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2004年5月,山西省作为试点推行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这一制度通过明晰产权,明确了权利主体和责任主体,对解决矿山安全问题,以及提高资源回采率等问题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在增加地方财政的同时也大大增加了对煤矿企业所涉及乡村的地质生态环境治理的投入。但是在实践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例如在评估阶段,由于目前探矿权采矿权评估方法不十分完善,从而影响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底价的确定,从已出让的试点来看,多数问题是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底价、保留价、标底与实际成交价相差较大(平均约在10倍以上) ;在拍卖底价的确定问题上,尽管有评估结果作为依据,但是仍然存在着定价高,矿主们承受不起;定价低,又会被指责为国有资产流失的尴尬。此外,还存在着大额采矿权价款缺乏相应的监督管理机制,采矿权受让人的权利、义务规定得不完善,以及由于国家立法对地方性改革的限制,山西煤炭资源有偿使用改革仅涉及到矿业权缴费中的采矿权价款等问题。本文在对山西煤炭资源有偿使用改革试点情况调查的基础上,系统分析了我国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山西省煤炭资源有偿使用改革试点现状,总结出目前山西改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问题产生的原因,进而从完善我国现行法律的角度提出了改革建议措施,以规范我国煤矿采矿权公开出让的行为,及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从而保证煤炭资源有偿转让工作的顺利进行,以及参与各方的利益。同时也为内蒙古、黑龙江、安徽、山东、河南、贵州、陕西等其他7个煤炭主产省区进行的第二批煤炭资源有偿使用改革试点工作提供借鉴和帮助。进而为将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全国推广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