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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尽当地救济原则作为一项古老的国际习惯法,其产生最早可以追溯到十三至十四世纪,随后被广泛地应用于国际人权保护和国际投资争端中。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国际投资领域掀起了投资自由化的浪潮,开始强调消除各国国际投资障碍。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问世,许多国家更加倾向于在国际投资争端中允许投资者对投资东道国直接提出国际投资仲裁,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出现式微的迹象。近年来,由于实践暴露出的一些国际投资仲裁存在的问题,各国对于国际投资仲裁的态度开始发生改变。与此同时,许多发展中国家在经济政治上取得了突破式的发展,国内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使得在国内救济程序中实现对受损害投资者救济具有更大的可能。此外,随着发展中国家经济水平的进步,许多发展中国家从原先纯粹的资本输入国转向了资本输入与资本输出双重国家。相比较于发展中国家,许多发达国家由于前期的产业转移,在国内出现了产业空心化现象,为了消除产业空心化现象,发达国家开始引入海外投资发展内部产业。在这样的背景下,发展中国家会基于其新增的资本输出国利益,重新考虑如何维护本国投资者权益,而不会仅基于尽可能引入外资角度一味妥协,放弃当地救济原则;发达国家在引入外资后,也会基于考虑维护本国司法主权角度,重新考虑适用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对于这样的变化,我们应当对在国际投资争端中适用用尽当地救济原则采取何种态度?关于是否应当在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适用当地救济原则这个问题,未来是否还会出现新的变化?从本质上来说我们应当如何权衡投资自由化与维护国家司法主权的关系?这些都是需要我们在国际投资中需要考虑的问题。本文通过历史研究法、文献研究法和比较研究法,探究了用尽当地救济原则的定义、理论基础和基本内容。通过对比之前与现在国际投资中各国关于用尽当地救济原则的实践情况,分析该原则适用的变化以及变化的原因,进而预测了该原则适用在未来的变化趋势。在此基础上,本文对于我国在国际投资争端中应当采取何种态度对待用尽当地救济原则提出见解,并且在“一带一路”国际投资争端中适用用尽当地救济原则的可行性和合理性进行分析,对于如何在“一带一路”国际投资争端中适用用尽当地救济原则提出自己的观点。本文全文有四部分组成:第一章通过对用尽当地救济原则的理论方面进行了分析和总结。本章第一部分对用尽当地救济原则的定义和理论基础进行分析和总结,该部分通过对比不同文献中对于用尽当地救济原则的阐述,从“用尽”和“当地救济”两部分对用尽当地救济原则的定义进行分析,此外从国家主权、属地管辖权、国家责任以及卡尔沃主义对用尽当地救济原则的理论基础进行阐明;第二部分对用尽当地救济原则的内容从适用对象、适用方式、适用例外三个角度分析;在此基础上,第三部分进一步分析了用尽当地救济原则与卡尔沃主义的关系,以便后续分析卡尔沃主义能够给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发展带来的思考。第二章内容为本文的核心内容,对当前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用尽当地救济原则的发展现状进行了阐述与全面的分析。第二章内容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当前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用尽当地救济原则的适用情况,具体介绍了在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下称:ICSID)、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下称:NAFTA)、不同国家双边投资协定(下称:BITs)中对于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对于用尽当地救济原则的适用情况,在此基础上对我国在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对用尽当地救济原则的适用和态度进行说明;第二部分分别详细介绍了当前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对于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是否适用用尽当地救济原则的变化现状;第三部分从各国对于国际投资仲裁态度转变、发展中国家实力增强影响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以及当前国际投资格局将可能出现新的变化三个角度来分析当前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对用尽当地救济原则态度产生变化的原因。本文的第三章内容对未来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用尽当地救济原则是否发生变化进行预测,这章内容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提出了在未来国际投资争端中,用尽当地救济原则仍然会作为一项国际习惯法存在,但是可能出现削弱的趋势的观点,并从国家主权与投资自由化权衡的角度对该观点提供了原因分析,指出在当前以及未来的国际投资环境中,各国会改变过去的态度,优先考虑国家主权,更加慎重地对待国际救济,但是与此同时,对于不可逆的投资自由化趋势,各国也会在坚持国家主权的基础之上,进一步考虑合理适用用尽当地救济原则。第二部分结合了当前我国正在与世界多国共同建设的“一带一路”倡议,从“一带一路”倡议中国际投资争端解决的特殊性和在“一带一路”倡议中适用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具有合理性的角度,分析了在“一带一路”倡议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适用用尽当地救济原则的可行性。本文第四章对我国在国际投资争端中对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应当采取何种态度提出见解。这章内容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如何正确处理国际投资中最惠国待遇原则与用尽当地救济原则之间的关系,通过分析后阐明,最惠国待遇原则不应当被引入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不能排除用尽当地救济原则的适用。第二部分对基于双向投资大国的地位,我国应当如何对待用尽当地救济原则提出见解,认为我国应当在坚持国家主权的基础上追求投资自由化,具体体现为在坚持用尽当地救济原则的基础上允许对用尽当地救济原则的内容进行适当调整。第三部分提出在“一带一路”国际投资争端中,应当适当地适用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对在区域性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和双边投资协定中适用用尽当地救济原则提出了模式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