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服制又称丧服制度,是古代社会用来表明亲属间关系远近和尊卑的一种制度,分为五等。自《晋律》将服制入律以后,成为一项法律制度,称为服制定罪制度。具体指亲属间的犯罪行为,据五等丧服所规定的亲等来定罪量刑。后一直被历朝历代的法律所沿用,直至清末。作为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封建王朝,清朝的法律制度不仅沿袭了前朝历代的既定成果,而且予以完善和发扬,故而成为封建法律制度的代表。因此,研究这个时期的服制定罪制度无疑具有代表性意义。综观清代服制定罪的文本表达和司法实践,法律规定最完整、实践案例最充足的、最具代表性的服制类案件可归纳为以下四类:亲属间杀伤类犯罪、亲属间性犯罪、亲属间财产类犯罪以及亲属间告状类犯罪。处罚的基本原则为:以尊犯卑,关系越近,处罚越轻,关系越远,处罚越重;以卑犯尊,关系越近,处罚越重,关系越远,处罚越轻。本文围绕清代服制定罪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展开阐述,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对服制的内涵进行介绍,并简述清代服制制度和服制定罪的法律规定。笔者对亲属间的杀伤、相盗、相奸、告状四类犯罪在《大清律例》中有关律文和条例的规定分别进行归纳和总结,并且分析出清代服制定罪的立法特点:首先,内容上基本沿袭了明律,只有细微的改变大多集中在正文和注云之间的转化。其次,几乎每条服制定罪的法律规定都贯彻着儒家伦理思想,通过增加尊长权利和限制卑幼权利,维护了家族和谐,进而也巩固了清朝统治。第二部分,结合服制定罪的法律规定来具体讨论服制定罪的司法实践。笔者通过对文本服制案件的查阅分析,可根据对服制类案件的审理过程和裁决结果进行分类,这种分类方式能够最大限度完整地了解服制定罪的司法实践,具体分为以下三类:第一类是绝大多数服制案件所适用的,严格遵照罪刑法定裁判,第二类是法无明文规定的服制案件裁判,分为比附的运用和成案的运用,第三类是超出法定刑的服制案件裁判,分为司法官员酌情依他律裁决和依照律例酌情加重或减轻裁决。在这三种分类方式下,以亲属间的杀伤、相盗、相奸、告状四类犯罪为研究对象,藉以案例进行分析,探究服制定罪制度在司法领域对定罪量刑的效能,并挖掘出各类服制案件所蕴含的伦理精神。第三部分,对清代服制定罪的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的整体进行分析评价。本文通过对清代服制定罪制度的分析评价,剖析其合理的成分,反思其历史的局限;探讨其中所蕴含的法律理念能否为当代立法和司法提供可借鉴之处。以更好地实现刑事审判的公平正义,实现古为今用的研究目的。笔者针对清代服制定罪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对当前刑法有关亲属犯罪的部分提出以下几点建议:一、除了严重危害国家和社会安全等重大犯罪外,窝藏包庇罪的主体不应该包括被窝藏包庇的行为人的亲属。二、对亲属间的盗窃行为应以不作为犯罪处理为原则,以犯罪处理为例外。三、对亲属间的杀伤和强奸应加重刑罚。四、法官可以在一定限度内酌情加重或减轻亲属犯罪的法定刑,但严禁在法无明文规定时使用引律比附和援引成案,使无罪变成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