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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资源实现了全球范围内的配置,经济主体参与竞争的领域得到前所未有的拓展,多种经济运作模式在各国范围内得以交流,增加了单位贿赂犯罪主体认定的难度。丰厚的利益的驱使、全球融资的开展、经济主体结构的膨胀加速了单位贿赂犯罪的发展,而我国单位贿赂犯罪主体概念的模糊、主体特点和范围的不明确、主体认定理论的实际操作性差等问题都制约了对单位贿赂犯罪的打击。要实现对日新月异主体的规制,避免立法的滞后性,那么对单位贿赂犯罪的研究就不能仅立足于我国的现状,而且还要更多地去关注各国关于单位贿赂犯罪的成熟理论和立法方面的架构,依此来达到完善我国单位贿赂犯罪的立法、构建单位贿赂犯罪基础理论及刑罚体系。本文的第一部分对国外单位犯罪主体的立法和基础理论进行梳理,对法人犯罪主体的特点、成立犯罪的条件、承担刑事责任的相关理论予以总结和评述。在进行比较和综合分析的同时,结合我国当前关于单位犯罪主体的立法和有关理论,理清我国单位犯罪主体的特点、主体范围的界定条件以及单位犯罪主体承担刑事责任的理论,以寻求更为更加适合我国现状的单位贿赂犯罪理论体系。本文的第二部分以我国单位贿赂犯罪主体的立法现状为基准点,通过与国际贿赂犯罪主体的对应以及对上述理论的运用,对我国单位贿赂犯罪的立法进行检讨。同时通过论证分析,对几类典型而又有争议的单位贿赂犯罪主体的资格进行认定,以实现我国单位贿赂犯罪主体范围的完善。本文的第三部分从单位贿赂犯罪中自然人与单位犯罪的联系入手,对单位贿赂犯罪中单位主体与单位内部成员在刑事责任承担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同时将单位贿赂犯罪中单位成员承担的刑事责任与自然人主体成罪的相应的刑事责任进行对比,寻求合理的解决二者之间的冲突。在这一部分还对单位贿赂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把握进行了实质方面和形式方面的分析。本文的第四部分对我国贿赂犯罪主体的立法提出完善的建议。一方面对我国单位贿赂犯罪的在罪名体系的构建、主体范围的扩展、量刑标准化方面提出完善的建议;另一方面对我国单位贿赂犯罪的处罚方法、刑法体系的构建提出完善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