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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2009年的金融危机是20世纪30年代大萧条以来最严重的一次全球性经济危机。危机过后,人们开始反思金融创新和混业经营给金融系统带来的巨大的不稳定性。相关的研究有很多,最受关注的应属影子银行系统及相关监管政策的研究。
影子银行系统借助证券化过程和金融衍生品工具,采用与传统银行不同的组织形式和运作模式来实现信用、期限和流动性的转化,解决资金供求之间的不平衡。但是影子银行系统难以克服的内生性风险使其在短期迅速成长的同时也积聚了巨大的脆弱性,充斥其中的过度杠杆操作、过度创新和过度交易将整个金融系统带入巨大的危机漩涡。
目前,影子银行系统的规模虽然在萎缩,但这一系统仍然是实体经济的重要信贷来源,对融资规模、信贷流动性和期限转化仍然具有重要影响。考虑到影子银行系统的重要性和它固有的脆弱性--暴露在批发性、大规模资金提供者的挤兑风险下,政策制定者有必要思考如何进一步加强对影子银行系统的监管。
为了有针对性地对影子银行系统监管机制的完善提出建议,本文在充分了解了影子银行系统的结构和运作机制之上,把握推动其发展的驱动因素,洞察其所面临的风险,剖析了影子银行系统与金融危机的关系,并分析了现有的金融监管实践。本文认为,巴塞尔协议Ⅲ、美国金融改革法案、金融稳定理事会发布的改革报告以及欧盟等发达国家的改革方案都是对管控和完善影子银行系统的有力探索,但其实际效果还有待观察和实践检验。
本文的重点在于基于前述基本认识,吸取金融危机的教训,找到影子银行系统监管方面的不足,为进一步加强对影子银行系统的监管提出建议。为此,本文认为政府需要改变货币政策的调节方式,转变监管理念,扩大监管范围,构建宏观审慎监管框架;要权衡不同的管控策略在不同监管目标和市场条件下的适用性,使监管更加有效;应推行“生前遗嘱”计划、建立市场退出机制,以破解大型问题机构的处置难题。还应采取措施将证券化、再回购协议以及信用评级机构纳入监管范围。
为了进一步深化研究的意义,在对构建影子银行系统的监管体系有了较全面的把握之后,本文将为我国的影子银行系统提出监管方面的建议。我国的影子银行系统存在着特有的风险特征,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需要结合我国实际来制定监管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