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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竞争日益激烈的情况下,WTO成员方之间都利用GATT/WTO对区域经济一体化的例外规定,建立比较紧密的经贸关系,各种类型的区域经济组织纷纷建立起来。其形式主要表现为:区域内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和地区,通过优惠贸易安排、自由贸易区、关税同盟、共同市场等不同方式,实现区域内贸易自由化。中国也积极融入这股大潮流之中。随着《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框架协议》相继签署,内地与香港的经济合作迈入了一个崭新的历史时期。2010年4月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在北京人民大会堂签署《粤港合作框架协议》,是全国第一份省和特别行政区之间的合作协议。框架协议既明确了各合作领域的宏观策略,又制定了具体政策、措施和项目,是一份操作性比较强的粤港合作指导性、纲领性文件。本文通过与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的比较,同时结合WTO的相关规定和北美自由贸易区的相关法律制度,来探讨合作框架协议的法律性质及运行机制。第一章对合作框架协议的基本原则、主要内容等进行了分析,第二章对合作框架协议法律性质进行了讨论,得出其具有国内法的根本属性,同时是类自由贸易协定的国内法。在第三章运行机制的探讨中指出了合作框架协议下现行运行机制的问题,结合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区、亚太经合组织的经验,提出相关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