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纯粹经济损失的法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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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粹经济损失问题一直是法学界讨论的焦点,解决该问题对于法律理论及实务均具有重要意义。纯粹经济损失涉及合同法和侵权法两大法律领域,其在合同法范畴内一般可以得到赔偿,但在侵权法领域的救济却因各国法律体系、观念等原因一直难以达成定论,堪称法律界的“戈耳第之结”。在反对纯粹经济损失救济的声浪中,“诉讼闸门”理论、责任限制理论和价值位阶等理论占有主要地位,不过这些理论也并非绝对正确的。我国现行法律并未明确规定纯粹经济损失这一概念,《民法通则》中的一般性条款无心插柳地使纯粹经济损失的救济成为了可能,而《侵权责任法》第2条中“权益”的说法以及不完全列举方式的出现,为我国纯粹经济损失的侵权救济打开了新的局面。笔者希望通过对该课题的研究,为我国纯粹经济损失法律救济提供一些合理有效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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