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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的寿险业发展迅速,营业额快速增加,但是同时在消费者保护方面的问题也日益突出。根据保监会提供的数据,在保险投诉案件中,人寿保险投诉案件的数量居高不下,这同时也引发了许多纠纷。本文以制度建构为目标,就如何更好地保护我国人寿保险消费者的权益提出了相关的构想。第一部分为人寿保险的一般诠释。本文所称人寿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寿命作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的生存或死亡作为事先约定给付保险金的条件的一种人身保险业务。长期以来,我国在谈到权益保护的时候更多使用的是投保人的概念,但从金融危机之后,各国开始普遍使用金融消费者这一概念,我国保险业也逐渐开始使用这一称谓。通说认为,保险消费者是指购买保险并接受保单保障的对象,而无需界定到底是处于何种目的购买。而人寿保险消费者则相应的就是购买人寿保险并接受保单保障的对象。第二部分主要探讨我国人寿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本文主要归纳了四个方面的问题:首先,在寿险营销方面,主要问题包括寿险销售误导现象严重,我国保险营销委托代理的弊端如个人代理制度也产生了一系列的问题。其次,寿险合同中常有霸王条款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再次,寿险监管方面不力如监管目标不明确,相关部门权责划分不清晰也是我国寿险行业存在的一个问题。最后,在争议处理机制方面,消费者除了提交诉讼之外缺乏更快速有效的途径来解决相关的争议。第三部分主要考察了境外寿险消费者保护的制度安排。本文主要谈到考察了二个国家和一个地区的相关情况。美国方面的寿险营销理念更加注重了解和满足客户的需要来获取利润,此外营销体制的先进在保护寿险消费者的权益上也发挥了重要作用。日本的营销体制和寿险知识的高度普及推动了本国寿险消费者的保护。而我国台湾地区除了相关优惠政策的大力支持,在保险争议处理方式和治理销售误导方面如大力加强相关人员的管理上来更好的保护本地区的寿险消费者权益。第四部分就如何保护我国寿险消费权益的路径进行了分析。本部分主要是在借鉴境外寿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已有经验的基础上,针对我国寿险消费者保护中存在的问题,从五个方面提出了对我国人寿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