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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作为能源与资源大省,曾为我国经济发展和国家建设做出过巨大贡献;但高投入、高消耗、低效率的粗放型的经济增长方式,也导致了黑土地严重流失、生态破坏等现象的日益凸显。进入21世纪,虽然黑龙江省始终坚持走可持续发展道路,但因有效的理论和政策引导,离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经济还有相当大距离。而绿色经济,作为一种以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经济为主要内容,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产品附加值高、生产方式集约的一种经济形态,具有相对完整的理论体系和发展模式,因此,发展绿色经济成为黑龙江省全面优化产业结构、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战略选择,也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经之路,政府决策部门要切实科学制定政策、高效规范落实。通过梳理绿色经济、政府行为的概念和特征,研究绿色经济以及政府行为相关理论,运用比较研究法、实证分析法、调查分析法和要素分析法,对黑龙江省发展绿色经济存在着财政制度约束弱化、政府行为边界突破权力尺度和政府内部治理机制不健全等相关情况进行分析,发现黑龙江省发展绿色经济政府行为中存在着如引导公众参与绿色发展不到位、法规条例不健全导致规制行为不强、政府责任担当行为缺位等问题,找出受传统观念认识偏差的影响、公共服务组织职责模糊、责任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等成因。通过对英国、德国、美国、韩国等发达国家发展绿色经济的政府行为分析,借鉴了绿色新政、生态工业、节能增效、新能源开发方面的宝贵经验;对巴西、印度等发展中国家绿色经济的政府行为分析,了解到可再生资源、节能减排等方面的具体做法;对湖南、山东、四川等省份关于探索绿色发展之路、完善绿色经济法规、加强生态管理方面做了重点参考;总结出绿色发展中,政府支持是前提,公众参与是基础,绿色技术开发是关键的重要启示。针对黑龙江省发展绿色经济中的政府行为给出具体建议,提出亟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并强化政府规制行为,完善发展绿色经济相关法规的立法行为、规范保证发展绿色经济实施的法律执行行为、合理设立绿色经济相关法规的规范标准;要认真履行发展绿色经济的政府服务职能,准确定位公共服务需求,加大政府服务供给的财政投入,建立以政府为中心的多中心服务供给模式;加快建立有效发展绿色经济的责任行为监督机制,合理划分政府内部绿色监督主体的责任,完善法制绿色经济的责任监督主体结构,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