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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他人提供“手淫”服务的行为是近两年来频发的案件,关于容留他人提供“手淫”服务的行为定性研究,理论界还没有专门系统的论述过,各家观点不一,没有达成一致的学说。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对于为获取金钱、财物而为他人提供“手淫”服务的行为是否属于卖淫行为,进而对其组织者、容留者进行定罪处罚出现了不同的判决,司法的公正和权威未免受到质疑。本文借助徐某某容留他人提供“手淫”服务一案,通过案例分析的形式,对容留他人提供“手淫”服务的行为能否构成犯罪进行研究。全文分成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案件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案由、案情介绍、分歧意见和争论焦点四个小部分,是对案件本身情况的基本介绍。第二部分为相关问题的法理分析。主要是基于本案的争论焦点以及与争议焦点有关的理论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具体从容留他人提供手淫行为概述、现行理论和规范关于卖淫行为的界定、容留他人提供“手淫”服务行为的罪与非罪分析三个方面展开:首先论述了容留他人提供手淫行为的概况,其次阐述了现行理论和规范对于卖淫行为的界定,最后再通过刑法解释、刑法谦抑性、刑事政策、司法实务几个小部分的分析,主张将容留他人提供“手淫”服务的行为犯罪化。第三部分为本案的分析与结论。通过前述的法理分析,结合本案的具体案情,从犯罪构成四个要件方面进行案件的分析,并得出徐某某构成容留卖淫罪的结论。第四部分为本案研究的启示,主要是基于本案的研究,指出现行规范中对于卖淫行为界定的局限性,以及司法实践中对于容留他人提供“手淫”行为案件处理所存在的问题,建议在对容留卖淫罪的认定时须考虑到卖淫行为的多样化,提出司法工作人员应根据立法语境和现实语境处理案件,从而适应司法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