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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决议是公司意思的载体,其不仅关乎公司的正常运营,还可能涉及股东权利的分配和实现。而决议无效制度是对决议效力的否定,这意味着公司管理层无须执行该份决议的内容,召开该次股东会所花费的人力、物力亦全部付诸东流。由于《公司法》的规定不完善,司法实践对于相关条款的适用存在极大的混乱,同一个案件事实往往出现不同的判决结果。同时,决议无效制度的丰富内涵在实务界和学术界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忽略,无效事由是该制度极其重要的一部分内容,但除此之外,决议无效的法律后果和决议无效行为的救济同等重要,甚至与相关主体的利益更为息息相关。本文共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各部分具体安排如下:引言部分,主要阐述了选题原因、研究现状、研究对象和创新点。法律规定不完善、决议无效制度的重要性和司法裁判的混乱是本文主要的选题原因。本文在总结学术界研究现状的基础上,将研究对象限定为股东会决议无效制度。本文充分探讨了股东会决议无效制度的丰富内涵,广泛收集国内外理论和实务资料,力图在现有研究基础上,实现一定的创新。正文部分共分为四章。第一章是论文的理论部分,阐述了股东会决议效力的基本理论,包括决议行为的本质和立法模式等重要内容。第二章探讨的是决议无效的法律事由。由于无效是对决议效力的直接否定,故而需慎之又慎,而无效事由则是这道最为关键的门槛。虽然明确列举所有的无效事由是最优的立法方式,但问题恰在于无法穷尽所有的无效事由。德国法经验表明,明确列举哪些事项并非逻辑论证可以解决,而需结合审判实践,从司法案例中予以归纳。第三章涉及决议无效后的法律后果,该问题在国内学术界鲜为探讨,本章在充分收集材料的基础上提出,对于决议无效的法律后果应当分类而论,以确定不同的内容。同时,以商法的“外观主义”原则为考量,区分法律后果是否具有溯及力。第四章讨论决议无效的救济。无效法律行为的治愈早有讨论,但在公司法领域,由于《公司法》22条的规定,决议无效的治愈一般被视为不可能。本章通过分析得出,无效的决议行为同样存在治愈的可能性,特别是在股东权利受到侵害时,被侵权股东主动放弃追究相应责任,法律不应当、亦无必要介入该决议的效力认定。结论部分指出,决议无效制度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与民法的无效法律行为息息相关,又因公司法的特殊性而存在各种不同规定。该制度的意义影响广泛,尤其在公司治理中扮演着重要的地位。因而,应充分探讨该制度的内涵,厘清其与相关制度的协调适用,以期更好地服务于司法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