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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准刑是针对具体犯罪而言,在不考虑任何法定的或者是酌定量刑情节的前提条件下,依据基本的犯罪事实既遂状态所应该判处的刑罚。1基准刑是由量刑基准的概念演化而来,二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其概念的正式提出是量刑规范化改革的一次重大突破,尽管过程有些漫长,但其自身规定性的特点引来无数学者的关注。在依法治国成为我国治国理政基本方略的今天,对基准刑的研究具有更加深远的历史和现实意义。笔者在充分调查研究,并借鉴国内外著名法学家、学者的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结合本职工作实际,以一个一线法官的特有视角,从三个大方面对基准刑进行论述。全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论述基准刑提出的应然和实然价值;第二部分对基准刑进行理论分析;第三部分论述确立基准刑的方法、理论基础及特殊规律。第一部分,基准刑的提出的价值所在。审判实践需要可操作性的标准或者方法以减少法官量刑的个性差异,实现量刑均衡最终目的。我们知道刑罚配置的一般司法过程是:往返规范与事实之间通过确认罪名来寻找刑种与刑度,估量该类犯罪的基准刑,在规范指引下考量影响量刑轻重的事实并以基准刑为基础来从重、从轻确定宣告刑。在构成事实指引构建具有犯罪事实选择法定刑刑种及刑度是刑罚裁量的开始,可是由于我们刑法所规定的犯罪的法定刑大多具有较宽幅度,是一个可以伸缩的空间。在这个可以伸缩的巨大空间中,因为没有类似犯罪对应刑罚点的比较,这样的从轻、从重是含混不清的,故而某些学者直接认为所谓从重是在法定刑的限定范围内判处较重的刑罚,从轻是在法定刑的限定范围内判处较轻的刑法。很难想象,没有量刑起点法官如何考虑和评价各种量刑情节作出明确的刑罚判决。然而,如果针对抽象个罪设定抽象的基准刑,不仅难以确定,而且由于抽象个罪基准刑对应的犯罪事实可能并非具体个案中影响刑量的主要因素,这将使具体的量刑情节无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指定量刑文本目标在于理清量刑程度步骤,实现量刑统一,故而在规范法官之自由裁量权背景条件下,减少量刑基准的范围势在必行,规范司法裁量背景下的个案事实的点的基准刑概念应运而生。第二部分,对基准刑的理论分析。基准刑是针对具体犯罪所探讨的,依据就是分则规定的单独、既遂犯模式。以法定刑幅度对应抽象事实来确定的基本犯罪事实,在法定刑幅度内确定的表现为程式的取法于司法的经验量刑。基准刑只能针对具体个案;基准刑以法定刑为幅度;基准刑所指称的基准犯罪事实是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外加上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事实;文本基准刑为幅度,司法则为一个经验量刑点;文本中基准刑并非一成不变,并且表现为一种程式。鉴于基准刑是由量刑基准的研究过程中演变而来,笔者主要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来理解量刑基准,进而阐述它与基准刑之间的区别与联系。从宏观层面上讲,量刑基准主要是指刑事处罚的原则及客体;从微观层面上将量刑基准作为法官量刑时量化的具体参考点,为法官提供一个从法定刑幅度切入宣告刑之点,这也是我国刑事部门不断努力探寻的确定刑量的逻辑起点。基准刑具有调节功能、限制功能、补充功能等三大功能,研究基准刑的功能作用,也从另一个角度佐证了基准刑具有较强的研究价值和其在现今法学理论中的重要地位。第三部分,基准刑的确立方法。随着量刑改革在全国的全面推进实施,科学的量刑方法已成为司法机关的迫切需求,而对基准刑的研究则受到了愈来愈多学者的关注。如何确定基准刑与刑罚裁量的均衡性休戚相关,这已成为刑法理论研究的一个重要且必须解决的难题。就我国而言,近些年来,确定基准刑的理论基础五彩纷呈,法学界以及实务界对此也是各持己见,众说纷纭。在本文中,笔者主要探讨了对量刑改革产生深远影响的九种理论,分别是:中线论;上下线论;形势论;重心论;分格论;主要因素论;危害行为论;逻辑推演法;实证分析法。通过对九种理论基础的阐述,客观指出上述理论的优势、瑕疵和弊端,并结合我国司法机关审判实际提出确立基准刑的自我见解,即首先寻找量刑起点,依托单独既遂模式确定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基本犯罪构成事实为法定刑幅度对应的类事实;其次以逻辑推演结合实证方法最终确定基准刑。文章在最后还以犯罪未遂为例演绎确立基准刑的特殊方法,用实例来说明基准刑在量刑过程中的确立并不是一成不变,而是带有其自身的特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