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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在满足物质需要的基础上,公众对精神利益的追求日渐兴起。一方面表现为对社会公共事业透明度的关注,另一方面表现为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好奇,这使得新闻媒体的地位日渐提高,对新闻自由的要求也越来越强烈。这种趋势反映在法学领域,便是人格权研究成为一个热门话题。而作为人格权的核心内容,隐私权和言论自由都成为公众关注的重点。而新闻自由和公众人物隐私权之间的冲突必然成为学界和司法界讨论的热点话题。由于我国目前法律体系下,隐私权的保护比较薄弱,而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概念也并没有涉及,而隐私权和新闻自由的界限也十分模糊,使得司法中对于新闻自由和公众人物隐私权发生冲突时没有具体的标准进行衡量。这样既不利于隐私权的保护,也不利于新闻舆论监督功能的实现。在这种背景下,在我国目前的侵权法体系中,为新闻侵权的认定设立一个具体的标准便十分紧迫,本文分四个部分对此进行研究。第一章为公众人物隐私权和新闻自由概述。文章前一部分是对隐私权概念的界定,隐私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格权,对其研究兴起于美国,持续至今。在学者研究的基础上,给这个随着社会发展和生活方式的改变而不断变化的概念一个符合当下社会背景的内容界定。至于公众人物隐私权内涵,首先应对公众人物进行分类。分析出不同公众人物的特点,从而对隐私权的保护程度进行区别。第二部分是对新闻自由的内涵进行分析。现代传媒技术的发展使得新闻媒介种类不断变化,而万变不离其宗的是传统意义上对新闻传播过程的界定,从而为新闻侵权的认定提供了理论标准。同时对新闻自由的意义进行了界定,从而认为,公众人物隐私权与新闻自由冲突的实质是公众人物隐私权与公民知情权以及言论自由的冲突。这两种权利自产生之初便存在内在法理原因以及伴随着社会发展而产生的外在社会原因使得两种权利的冲突在权利形成伊始便已出现,随着社会的发展而逐渐展露,在未来社会愈演愈烈。第二章为新闻自由与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冲突。首先介绍了新闻活动过程中包括采访-撰稿-发表-传播这四个新闻发布流程中对可能产生的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侵犯形式。随着公众知情权意识和新闻媒体市场的开放,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侵犯事件会不断产生且越演愈烈。而本章节第二部分对我国隐私权及新闻自由的法律保护现状进行了分析。在二者矛盾不断涌现的时候,我国法律体系无论对隐私权还是新闻自由的保护都没有系统的规定。二者的边界本就十分模糊,加之缺少法律的规定,使得司法实践中对二者冲突的平衡难以有具体的标准。在这种司法和社会背景下,如何确定新闻侵害隐私权的具体标准是十分重要的。第三章正是对新闻侵害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具体标准的确定。法律规定尚不完善的情况下,依据我国侵权法侵权判定的四要件体系,对新闻侵权的认定及救济进行分析。第一部分为构成要件的分析。首先是违法性要件,如传统侵权法所阐述,只有在行为违背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才可能产生侵权的后果,合法范围内的行为即使带来了当事人受损的后果,也是新闻行为对权利的正当行使。其次,对于侵权行为的损害后果,强调其可救济性。典型的情形即新闻报道必须有具体指定的对象,才可以认为是产生了损害后果。这一特征是对不具名报道侵权认定的限制,防止对新闻无端指控,给予新闻良好的发展空间。再次,因果关系是侵权构成的必备要件,而这一要件的分析侧重提出对于多因一果造成的损害后果,应当根据原因力原理合理对侵权责任进行分担。最后,即新闻领域的特殊“过错”的认定。笔者引进了美国诽谤法中的“实际恶意”的原则,并分析在我国进行适用的社会背景。在新闻行为主观过错的认定中,笔者赞成“实际恶意”的适用,即只有在能够证明行为人明知自己的陈述是虚假的,且对其真实性漠不关心,即并不能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第二部分是新闻媒体抗辩事由的列举。笔者认为,在我国言论自由尚不完善的背景下,应当赋予新闻媒体一定的抗辩事由,给予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功能充分发挥的空间,笔者在借鉴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公共利益、新闻性以及公众人物本身的特征抗辩进行更加具体的分析,提出具体的衡量标准,以期在司法实践中,使利益衡量有更加具体可执行的判断标准,以对侵权行为进行更加审慎的判断。第四章,笔者在前三章分析的基础过程中进行总结,对我国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及新闻自由保护提供可行的思考。无论是隐私权保护还是新闻侵权立法,前人早已有了丰硕的研究成果。笔者在此基础上,提出自己的见解,提出认为我国的隐私权保护可以进行分层次保护,并对公众人物隐私权进行分类保护,以制定更加具体的保护标准。最后,在目前新闻立法尚不完善的情况下,笔者认为,可以借鉴比较法经验,在行政干预的前提下建立我国的新闻行业自律体系,一方面给予新闻行业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另一方面在我国新闻行业模式尚未成型的背景下给予更为灵活的调整策略。当前我国对于公众人物隐私权和新闻自由冲突的立法领域尚无规定,但司法实践中已经对公众人物对正当舆论的容忍义务进行了有益实践。笔者认为,在此背景下,可以总结实践经验,对此类侵权领域进行一般的认定标准规定,使得司法领域中有章可循,从而更好的保障新闻监督功能的实现,也给公众人物的职能发挥提供更佳稳定的空间。从而使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都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