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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行政监管对工程建设的质量与安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工程监管不力、监管失职也是导致当前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的重要原因。工程监管过失罪的研究,对于敦促监管部门及其公务人员依法认真履行职责,惩戒和预防工程监管犯罪,避免和减少工程重大事故都有着积极意义。
论文正文由引言部分和四章构成。引言部分以两个典型工程安全事故为例,揭示本文研究缘起以及研究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是工程建设及其行政监管概述。在界定工程建设以及工程行政监管概念的基础上,揭示工程行政监管的必要性及其合理性限度,重点分析工程建设过程中肩负监管职责的工程监管行政主体类型及其主要监管行为方式。
第二章是工程监管过失的犯罪构造研究。引入日本刑法理论上的监督过失理论,构建工程监管过失犯罪的主体要件、罪过形态以及过失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
第三章是工程监管过失犯罪的行政刑法责任分析。工程监管犯罪具有行政违法和刑事违法双重属性。本章主要分析工程监管行政主体及其行政公务人员的行政责任和刑法责任。
第四章是工程监管过失犯罪的其他疑难问题研究。结合工程实践和司法实务,探究工程监管过失罪与玩忽职守罪的界分,工程监管过失罪的适用扩张及其限制,被监督者主观心态对本罪认定的影响。
结语部分提出工程监管过失罪的立法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