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由于公众聚集场所人口密度大、人口流动性差、可燃物品多、疏散逃生难,再加上群体防灾意识淡薄与火灾风险管理不到位,一旦发生火灾,极容易发生群死群伤事故,对场所内的社会公众带来巨大的人身和财产损害,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如何填补对社会公众的损害、赔偿损失是火灾过后的应有之义,虽然法律对于火灾事故赔偿责任进行了规定,但是由于公众聚集场所经营者也在火灾过程中遭受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单单依靠经营者赔偿全部损失,既不合理也不现实;经营者无力承担,灾后赔偿不到位亦会使得社会不稳定因素增加,政府压力上行,这就迫使政府予以“背书”,运用公共财政承担赔偿责任,然而这种方式只是临时性的应急性处理方式,对其他纳税人是不公平的,无法复制与推广,也无法做到有效长久地处理此类事情。因此,为了分散风险,帮助公众聚集场所或火灾高危单位的经营人或责任人降低经营风险,充分保障火灾事故受害公众的利益,同时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和谐,以被保险人替代或补充加害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逐步形成并发展起来。但当前我国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仍存在很多不足与问题,比较突出的是现行法律没有确立火灾公众责任险强制投保模式、现行法律无法调动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投保人的积极性、相关方存在政府补偿心理依赖和参与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意识不强、市场受限与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行业发展受阻。通过借鉴部分先进国家与地区的经验与梳理我国几个具有代表性试点地方的探索情况,我国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制度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完善:确立强制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法律制度,通过立法确定,修改《消防法》的相关规定,确定强制投保模式,地方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规范构建火灾风险定价机制;推动保险行业积极发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优化对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法律监管;建立多途径的风险防范与管理机制,尝试风险证券化和构筑火灾专项救助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