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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法院协议公约》已于2005年6月30日,在荷兰海牙和平宫召开的第20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外交大会上由各国代表签署通过。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是国际上专门从事国际私法统一工作的最为著名和最有影响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因其设于荷兰海牙而得名。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拥有60多个来自不同大洲的成员国,它是不同法律传统进行融合的平台,通过不断制订多边法律文件,适应了全球的需要。中国是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会员国,并在《选择法院协议公约》上签字。就目前情况看,由于公约总体上规则较具灵活性并较为平衡地照顾到各国的重大关注,许多国家,包括欧、美、俄等,对公约态度都较为积极,并在准备启动相关的国内批准程序。公约规定只要有两个国家批准就可生效。因此,公约应能够很快生效。我国是否同意批准加入该《法院选择协议公约》,要待外交部是否以及何时报经国务院并报全国人大审批。审批前,有必要回顾、总结公约制定过程中对公约所涉焦点问题的谈判过程,继续并深入研究公约规定,探讨我国对公约的具体适用问题,特别是如何利用公约的声明制度问题,以为我国加入公约创造条件。另外,我国正在修改《民事诉讼法》,值公约签署之际,以公约为依托,进一步研究、探讨我国在国际民商事诉讼领域的协议管辖制度,以供我国立法参考,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基于上述,本文的写作安排如下:第一章:《选择法院协议公约》综述。本章主要对公约的来龙去脉予以介绍。首先介绍了公约制定的背景,然后简要回顾了公约制定的历程并对公约最终案文的结构予以概括,最后对公约制定的意义谈了初浅看法。第二章:《选择法院协议公约》争议的焦点问题。本章主要通过对公约谈判过程中争议的一些问题予以介绍来使人对公约有更加全面的了解,也更容易理解公约的规定。在本章中,有选择性的主要就公约以下几方面问题的谈判过程进行了介绍:1.关于公约的适用范围的谈判;2.关于选择法院协议的效力的谈判;3.关于选择法院协议的形式要件的谈判;4.关于选择法院协议的实质有效性的谈判;5.关于承认与执行——以及拒绝承认与执行的理由的谈判;6.关于惩罚性赔偿判决(punitive damages)的谈判。第三章:《选择法院协议公约》在我国的适用。本章首先谈了我国加入公约的意义,基于此,进而探讨了我国如何对公约予以适用的问题,包括如何适用公约的声明制度,如何判断案件“国际性”的时间标准,如何对待“惩罚性赔偿”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如何对管辖协议的效力进行审查,以及如何适用“公共政策”。第四章:《选择法院协议公约》与我国相关立法之完善。本章首先简单介绍并分析了我国协议管辖规定的现状,然后从协议管辖的适用范围、协议管辖的形式要件、协议管辖的“实质联系”要求、对协议管辖的合理限制以及条文措辞这五个方面对我国相关立法进行探讨及建议,并草拟立法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