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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国资委颁布了《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引入EVA作为国有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指标,并首先在中央企业推行实施。这次考核办法主要是将自2003年开始实施的国企高管年度考核指标中的净资产收益率改为经济增加值(Economic Value Added,EVA)。EVA考核实施已经数年,目前已经有过两次修订,学术界也在不断对其进行研究。目前对EVA考核带来经济后果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提升企业价值、抑制非效率投资等方面,少有文献讨论EVA考核对企业创新能力的影响。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强调要坚持走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创新能力对国家和企业生存发展都非常重要。我国的创新指数在世界上排名第十七位,仍旧有很大的提升空间。而要提升国家的创新能力,首要的就是提升企业的创新能力。企业创新能力水平不高的重要原因之一是企业管理层与股东之间存在的代理问题。当股东与管理层具有不同的利益追求时,创新活动作为投入大、回收期长、风险高的投资,管理层对此呈现消极的态度。EVA指标计算时,将研发费用作为调整项加回税后经营净利润,降低了研发支出对管理层当期考核的不利影响,有效地缓解了管理层与股东之间的代理问题。那么,实施EVA考核能够刺激企业管理层进行研发投入并获得创新产出吗?基于上述说明,本文从理论推导和实证研究两个方面探讨EVA考核对企业创新能力的影响。首先,本文从理论方面探讨了创新的特点以及创新的影响因素,而后分析了 EVA理论及其指标计算,认为对研发费用的调整降低了管理层进行创新的“后顾之忧”。另外,在进行资本成本扣除时,同时考虑债权和股权的资本成本,协调了管理层和股东的利益冲突,缓解了代理问题。正是通过这一路径,实施EVA考核能够增强企业的创新能力。此外,通过分析各个生命周期的特点,发现不同的生命周期的企业存在不同程度的代理问题和创新需求。因而,生命周期对EVA考核与企业创新能力之间存在调节作用。在此基础上,提出本文的两个假设。然后,为验证假设,本文选择2007-2012年沪深A股主板上市的中央企业和民营企业为研究样本,运用双重差分模型实证检验EVA考核对企业创新的影响。回归方程中,将企业专利申请总量作为创新能力的代理变量,利用企业性质和年度两个虚拟变量进行双重差分,有效回避了时间趋势效应(企业的创新能力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对实验结果产生干扰。接着,利用Dickinson(2011)现金流符号组合法将样本划分为成长期、成熟期和衰退期三个发展阶段,进行分组回归,验证生命周期对EVA考核与企业创新之间的调节作用。研究结果表明:第一,国资委对中央企业负责人实施EVA考核可以显著地增强企业的创新能力、激发企业的研发投入;第二,相较于处于衰退期的中央企业而言,EVA考核更能促进处于成长期和成熟期中央企业的创新能力。最后,根据研究结果,得出了本文的结论并提出三点建议。第一,要继续深入地推进EVA考核的实施,并鼓励民营企业采纳EVA作为管理层的业绩评价工具。第二,要针对不同的生命周期的企业实施一定区别的考核策略,对衰退期的企业可以鼓励购买或者引进的方式提高创新能力。第三,实施考核激励的同时,必要的监督是不可少的。向民营企业推广EVA指标时,将前期的绩效有一部分进行递延,根据后续的创新结果,再发放那部分收益。从而有效监督管理层不进行盲目无意义的创新活动。与已有文献相比,本文的研究贡献主要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第一,本文将高管业绩考核与企业创新结合,可以更加全面、准确地识别考核政策对于企业行为的影响,同时也拓展了有关企业创新的研究视角;第二,已有研究并未关注生命周期对EVA考核政策实施效果的影响,本文将企业生命周期引入EVA考核与企业创新的研究之中,有利于更加深入地认识政策实施效果的功能边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