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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监管问题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亦是我国经济法学领域研究的重要课题。在国企类型化改革背景下研究地方国有企业资本监管问题具有现实意义,地方国有企业资本监管应当与国企分类改革相匹配。因此,积极探索地方国有企业资本监管制度,强化对地方国有企业的有效监管显得甚为迫切。文章基于地方国有企业资本监管问题的现实考察,立足于地方国有企业国有资本的自身属性,引入委托代理理论、资本成本理论、产权理论以及企业经济增加值EVA评价方法等为支撑。通过回顾我国地方企业国有资本监管制度改革的历程,深入地分析地方国有企业资本监管的现状,同时结合地方企业国有资本监管的国别比较与经验分析,阐述地方国有企业资本监管存在的突出问题;最后提出完善我国地方国有企业资本监管的若干对策与建议。为此,本文将以完善我国地方国有企业资本监管制度为切入点,围绕国有企业监管以及地方国有企业资本监管的必要性与其实施路径等问题逐一展开分析研究。首先,分析了地方国有企业资本监管相关的几个基础概念的区别及监管的理论基础,如国有资本与国有资产、国有企业资本等。其次,对地方国有企业资本监管做了一个厘清,分析了资本监管与资本运营、资本运营绩效评价之间的关系,以及新时期从过去"管人、管事、管资产"等监管方式向以"管资本"为主转变的必要性及其监管目标,并提出地方国有企业资本监管的实施路径。然后,分析了域外典型的发达国家——新加坡淡马锡的国有企业资本监管经验,并结合我国国有企业监管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分析总结我国地方国资监管可以从域外国家借鉴的成功经验。最后,提出完善我国地方国有企业资本监管的对策建议,即准确定位地方国有企业的出资人职责;在分类监管的基础上,以"管资本"为主的新型监管方式适合于分类监管下的竞争性国有企业;在分类监管的基础上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引入经济增加值评价方法及其激励机制,并结合其他有效的绩效考核指标,从而提高地方国有企业资本运营效率,进而实现其保值增值的监管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