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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完善合理的基金费率设计应当能保证在鼓励投资者初始投资之后进一步选择长期持有,以此降低潜在的流动性风险,保证基金的正常稳定存续及收益。目前我国的费率结构一般是根据基金类型按照统一标准制定,不管基金是否赢利,都按照这一规定提取费用,其合理性并没有得到证实。借鉴国外已有的研究成果,从基金费用的角度来思考我国基金业将来可能面临的问题,无论对投资者还是基金行业来说,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与美国等基金业发展成熟国家相比,我国基金业起步晚,相关研究成果相对较少,并且至今还未形成完善的研究体系。如今,伴随基金业的迅猛发展,开放式基金的种类和数目不断增加,它不仅吸引了众多投资者,也成为学术界研究的重要对象。但是有关费用问题的研究一直偏少,近几年随着基金之间竞争的加剧,费率问题逐渐成为基金经理之间进行博弈的焦点,以往并不太注重费率问题的投资者也渐渐将思维由单纯的收入测度转变为投入产出比的度量,国内学术界也因此开始致力于寻求一个均衡的费率水平和构建一套完善的费率结构框架的研究。文章共有六个章节:第一部分为绪论,本章节内容包括对文章选题背景的详细论述,对国内外研究现状的总结陈述,文章总体研究思路,以及各章节设计框架。使读者对本文有一个大体的了解。第二部分为费率结构概述,文章用较大篇幅对基金的各项费用做了一个较为详细的介绍和划分,保证文章后续分析在一个清晰的框架之下。第三部分重点介绍基金费用的形成和作用机制,文章从边际效用的角度探讨费用形成机制,即研究投资者和基金管理者双方博弈之后所决定的费用结构水平;在对费用作用机制进行研究的过程中,文章引入被大多数研究者忽略的基金分红这一影响因素,并探讨其引发的费用水平变动,最终完善得出现行费用结构所引发的一系列社会经济行为。第四部分初步从理论上探讨我国费用结构的合理性,之后引入美国基金业监管力度作为参照。通过第二部分的理论叙述使读者对我国基金业费用结构现状及在其传动作用下的基金业发展现状有一个大体的了解,并添加激励——约束机制初步确定中国基金业费率水平的合理性;为进一步分析我国现行基金费用结构的合理性,我们引入美国成熟市场的基金业发展以及监管现状作为参照,设想从信息披露、董事监管以及自由竞争三个大的方面入手对其合理与否进行更具说服力的实证研究。第五部分主要是实证部分,借鉴成熟的美国基金监管的三个方面对中国市场现状进行实证研究。首先是信息披露,这一影响因子直接关系到投资者的切身利益,试想一个明智的投资者是不会摸着黑进行投资决策的,文章从政策角度对我国基金业信息披露程度进行一定的理论描述,而后对在政策指引下中国实际现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进而为后面对基金业监管部门和政策制定者的建议提供现实依据;对董事会监管的作用力度进行研究时,文章引入logit模型,在选定的样本基金数据基础上对董事会的监管作用进行探讨,进而得出我国董事会监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为后面对监管者的政策建议提供依据;我国基金业已经度过了扶持发展时期,现阶段能使其快速发展的合理途径应该是促进行业的自由竞争,本文综合运用两步模型法以及面板数据分析方法对不同类型基金的自由竞争度进行探讨,力求得出有指导意义的结论。同时,文章在进行各种实证研究之前,对国内外普遍接受的基金业影响因素进行定性分析和描述性统计分析相结合的筛选方法,力求选出真正影响我国基金业费用结构水平的因子。第六部分为政策建议部分,在前述的理论和实证研究基础上可以得出我国基金费率现状并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因此,文章中有针对性的提出有利于我国基金业费用结构合理性发展方向的建议,为研究目的中的三个方面分别给予论证有力的政策和决策建议。与以往国内研究成果相比,本文研究重点主要放在:以国外成熟基金业市场的发展路径指导我国基金业发展走势,基金品种的合理界定,合理有效的基金管理机制建立等几个方面。目前,我国投资者对国内基金相对单调的产品设计和相对固定的费率结构颇有微言,在基金业快速膨胀发展期之后,基金发展已经来到了发展进程中的瓶颈期,投资者迫切希望基金设计者在产品创新、费率结构设计、产品营销手段及后续配套服务等诸多方面进行深入革新。需要指出的是,目前我国基金品种已经逐渐增多,股票、债券、货币市场、ETF等不同类型基金均已出现,但配套的灵活多变的费率结构设计却远远未完成,因此,研发适合我国投资者的费率结构,成为基金公司推出能够吸引更多投资者的新型基金的一项必要保障。另一方面对于投资者更好的了解基金费率结构和基金产品特性,从而做出合理的投资选择也具有现实指导意义。在研究方法上本文将首次使用国际上比较成型的理论研究体系,以double-hurdle model、tobit、logit模型对相关数据进行分析,并对结果进行合理的解释。研究中整理数据显示,基金管理者存在联合定价的行为,原因是2004年到2009年,国内各基金普遍将管理费和托管费定于法定上限,但同时,一些靠低费率水平进行竞争的基金竞争力度逐渐加剧,这可以从tobit模型年份虚拟变量中得出结论;各种证据表明,高管理费往往对应着高浮动费用(即无上限限制的费用),这一现象表明基金业在将费用设为上限以后,依靠收取较高的浮动费用来增加其收入来源。本研究得出的最终结论为:目前基金业费率现状是在将中国基金业主要费用设为法定上限水平的同时,浮动费用也随之上升;国家设定法定上限的目的是控制基金经营者将过多的运营费用转移给基金持有人,但现存上限水平已经被当作基金业联合定价的“连接点”,因而削弱了基金行业的整体竞争水平;国家调控目标未能实现的另一方面原因则是基金的收入来源并非仅仅是管理费和托管费,向公众收取较高的浮动费用是其补偿基金损失和运营支出的另外一个重要途径。另外,研究中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比较重要的是我国开放式基金数据信息的披露口径不一致,数据缺失严重,这给研究整理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扰,可能会对研究结果造成偏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