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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股权的强制执行是20世纪末期才出现的司法活动,当时学界和实务界就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能否被强制执行,股权的执行要不要征得过半数股东的同意及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等问题存在争议。法院在执行此类案件时主要以最高人民法院的3个司法解释为依据。然而,由于这些司法解释规定的过于简单,而且效力层次低,法律空白较多。在实践中,使股权的执行成为法院的一个棘手问题。2006年1月1日生效实施的我国新《公司法》专门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强制执行新增加规定了第73条,解决了一些曾经争论性较大的问题,对法院在执行案件时统一适用法律具有导向作用。但是新公司法对股权执行原则、方式、方法、一些特殊股权的执行及股权价值评估等问题还有待于完善。对这些问题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本文就是从这几方面进行探讨的,全文分三部分,共20000字左右。第一部分为新《公司法》出台前股权强制执行概况。这部分简要回顾了新公司法出台前我国法院执行股权的法律依据,并以一个现实案例引出当时学界和实务界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强制执行争论的焦点。虽然现在这部分理论上已解决,但为引出下文作个铺垫。第二部分为股权强制执行的立法现状。这部分主要是介绍了我国新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执行的立法现状及其内涵,在此,本文主要围绕强制执行股权的理论依据、原则、条件、程序和执行方法展开论述,以加强对现行立法内涵的理解。执行股权要在被执行人除了股权之外别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执行。除特殊情况外,执行法院要坚持维持资本不变、强制执行股权,不得执行公司资产和财产穷尽三原则。在具体执行方法上,要以执行股东在公司的股权为主,以强制抽回股本和执行股东在公司的股东权益为辅,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综合利用。第三部分为股权强制执行立法现状的缺失与完善建议。本部分主要从我国现行立法出发,对立法现状的缺失进行分析,并探索性地提出了自己的完善建议。主要涉及空股股权、无形资产出资的股权、引起公司组织形式变更的股权等特殊股权执行问题,执行隐名股权、自行转让后未办理变更登记股权时案外人提出异议的处理及股权的价值评估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