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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80年9月我国个人所得税法颁布以来,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就不断的进行变革以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至今,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先后经历了六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是国务院7月27日公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明确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新的个人所得税法条例。最近的个人所得税制改革,将工资薪金的免征额由原来的2000元/月调高到3500元/月,同时对工资薪金适用的税率表与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的税率表的提高免征额、扩大级距或降低最低税率等一系列调整,使得个税税制能更加体现量能纳税的原则,对于广大的工薪阶层而言也相应地减轻了税负。但2011年的个税改革仅仅是一个新的起点,它所涉及的调整也仅仅在工薪以及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对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中的其他9种所得并不涉及。而我国目前的收入多元化程度加大,尤其是富裕阶层的收入尤为如此,单纯对这两类收入的改革,并不能很好的实现个人所得税的收入调节功能、和真正体现纳税人量能纳税的原则。本文拟在个税的模式、功能、改革原则、以及基尼系数、收入不良指数等理论基础之上,分析我国个税改革的最新动态、成果及不足之处,探讨了在我实行并立型分类综合税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同时,借鉴美国的家庭联合申报和户主申报,对综合纳税部分进行了适应不同情况的税率表的设计。将收入调节功能和量能纳税作为理论基础,具体分析了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功能缺失所产生的效应,如不考虑家庭情况而导致了表面公平实质不公平,以及对主动申报缺乏激励机制,对违法行为难以形成惩戒效果等等。在税率表设计方面,加入美国等发达国家的指数化思想,在免征额方面,笔者认为应该改采取全国统一的免征额,且要根据全国范围内的物价指数进行指数化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