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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研究运营中公司的代表制度。全文主文共分五部分。 第一部分论述公司与公司代表之间的法律关系。这部分是全文的基础。作者通过对传统公司法理论关于公司法人本质的三种学说的分析、批判,认为关于公司法人的本质,为了适合生活实践的需要,不应机械僵硬地坚持任一种学说。在承认公司法人独立人格的情形,应在法人拟制说和法人实在说之间妥协,即:在公司对外关系上坚持法人实在说,而在公司与公司代表之内部关系上法人拟制说更合理。在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有限责任制度侵害他人利益之时,应坚持法人否认说,否定公司法人格。至于公司与公司代表之间的法律关系,作者赞同委任说,并以法人拟制说为其理论基础。 第二部分论述公司代表的义务及其代表权。通过对各国或地区公司法关于公司董事义务的规定之对比分析,作者认为我国《公司法》应完善对董事义务的规定,并具体提出了相应建议。对于公司代表的代表权,作者认为不仅应包括公司在对外关系上的代表权,还应包括公司对内的业务执行代表权,并且作者认为公司代表的代表权的性质更多地表现为一种法定职权。 第三部分论述公司代表的设置。作者首先分析了代表董事与董事会的关系,然后对比分析了公司代表设置的一元类型与多元类型各自的利弊,最后在分析检讨我国法定代表人制度的基础上指出,我国《公司法》应给予公司在代表人及其代表权的设置上更多的自由空间。 第四部分论述董事越权代表制度。在对董事越权代表行为的分类分析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作者从四个方面对完善我国《公司法》董事越权代表制度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这部分是全文的核心部分。对董事的越权代表行为制度,作者一个总的指导思想是,在兼顾维护公司重大利益的同时,应更倾向于保护交易的安全和提高交易的效率。 第五部分论述公司诉讼代表制度。在此部分作者主要从实务的角度出发,探讨了如何确定公司诉讼代表人和公司的诉讼代表行为。作者认为,在公司的诉讼代表行为中,表见代表没有适用的余地,无论是确定公司的诉讼代表人或者公司的诉讼代表行为均应以公司的真实意思为准。关键词:公司代表制度交易安全与效率公司利益利益衡量